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3684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菊池拓真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阿部丰,男,32岁,企业经营者,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11月19日于成田机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大野健一(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另案处理人员
替身男子,男,30岁,受阿部丰金钱雇佣,实施冒充被害人根岸正树的行为,以犯人隐匿教唆帮助行为另案公诉处理。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阿笠博士、目暮十三警部。
案件经过:被告人阿部丰因公司背负三亿日元巨额债务,为骗取五亿日元人身保险金,预谋杀害好友根岸正树。提前杀害根岸正树,将尸体预先埋藏于赤鬼村火祭篝火坑之下;出钱雇佣相貌近似的替身,制造被害人仍然存活的假象;委托毛利小五郎跟踪拍摄,巩固不在场证明;本人前往九州出差获取第三方不在场证言,等待火祭篝火焚烧尸体,借焚烧损毁尸体,干扰死亡时间法医学鉴定,企图以此脱罪,事后计划逃往海外西雅图。
柯南识破诡计,于成田机场使用录音机诱使阿部丰供述全部作案真相,录音完整留存。阿部丰察觉中计,当场掐住柯南脖颈实施杀人灭口,柯南使用脚力增强鞋踢动汽车轮胎将被告人击晕,警方赶到现场将阿部丰逮捕归案,全部物证、人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矢野宗明、审判员:水野纱织、审判员:平野达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阿部丰杀人罪、保险诈骗未遂罪、杀人未遂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阿部丰经营企业陷入经营危机,背负高达三亿日元巨额债务。其与好友根岸正树饮酒立下赌约,以此为契机,订立五亿日元的人身保险合同,阿部丰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图谋杀害根岸正树骗取保险金清偿债务。
被告人完整策划整套犯罪方案。周二夜间,被告人将根岸正树杀害,将尸体秘密运送至群马县赤鬼村,预先埋藏于火祭篝火坑底部。为制造不在场证明,被告人出资雇佣一名外貌高度近似根岸正树的男子作为替身,指使替身外出活动,刻意暴露在侦探视线之内。随后支付五十万日元高额委托金,委托毛利小五郎连续三日跟踪拍摄“根岸正树”,大量照片大多为替身,以此向外界制造根岸正树仍然存活的假象。
周三,被告人动身前往九州出差,获取同事、同行人员的不在场证言。周四赤鬼村火祭举行,篝火点燃,埋藏坑内尸体被大火焚烧,焦黑尸体从篝火堆滚落。尸体经过高强度焚烧,法医难以精确判定真实死亡时间,公众与侦查机关初步形成“被害人于火祭当晚遇害”的误判,被告人不在场证明得以成立。
被告人作案完成之后,计划立刻从成田机场搭乘航班逃往海外西雅图,规避国内刑事追责,后续再由海外申请保险理赔。
江户川柯南识破照片之中手表细节矛盾,看穿替身诡计,独自前往成田机场,使用录音机诱导阿部丰,使其在未受胁迫的环境下,亲口供述全部杀人、骗保、替身布局的完整犯罪事实,录音介质完整固定供述内容。
阿部丰意识到自己被录音取证,为消灭知情人,当场双手掐住柯南颈部,着手实施杀人灭口行为;因柯南使用脚力增强鞋踢飞汽车轮胎击中被告人面部,被告人被击晕倒地,杀人灭口行为未能得逞。警方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抓捕归案。
到案之后,被告人对核心犯罪事实部分供述,对于部分主观细节存在辩解。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以骗取巨额保险金为动机,有计划地杀害根岸正树,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成立。
2. 被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实施杀人、伪造生存假象、制作不在场证明一系列准备行为,着手保险金诈骗的预备阶段,尚未向保险公司正式提交理赔申请,成立诈骗罪未遂(保险诈骗未遂),适用刑法246条、250条。
3. 被告人在成田机场,为灭口而掐扼江户川柯南脖颈,着手实施剥夺生命行为,因外部障碍未能造成死亡后果,成立《日本刑法199条、203条》杀人未遂罪。
4. 雇佣替身冒充被害人的行为,由替身另案以犯人隐匿帮助处理;该情节作为本案被告人量刑从重要素评价。
5. 从重情节:①以骗取五亿日元巨额保险金为目的,预谋杀人,犯罪计划周密;②利用焚烧尸体破坏法医学鉴定,刻意干扰侦查;③雇佣替身、委托侦探,利用第三方合法业务掩盖犯罪;④事后计划潜逃海外逃避制裁;⑤案发当场又实施杀人灭口行为。
6. 从轻情节:本案保险诈骗尚未进入正式申请理赔环节,并未实际取得保险金;无刑事前科。
关于成田机场私自录音的证据能力:该录音系被告人在没有侦查人员胁迫、讯问环境下,自主作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供述,符合刑事诉讼法322条之“特别值得信用情况下做出的供述”,具备证据能力,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结合日本保险金杀人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9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阿部丰供述
承认与根岸正树订立高额人身保险,承认雇佣替身、委托小五郎跟踪,承认前往九州制造不在场证明,承认火祭现场尸体为根岸正树。但辩解杀人并非自己预先策划,是二人争执冲突之下激情致人死亡;杀人之后才临时萌生骗取保险金的想法;成田机场掐柯南,只是想要抢夺录音机,并非想要杀害孩童。对于逃往西雅图,辩解只是商务出行,并非打算逃亡。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不否认,但主张杀人属于激情犯罪,并非事前为保险金而预谋杀人;保险诈骗属于事后临时起意,并非杀人的原始动机。
2. 成田机场掐扼行为,主观目的只是抢夺录音介质,压制证人,不具备杀人故意,最多成立暴行罪,不应当评价为杀人未遂。
3. 私自录音属于圈套侦查,应当否定该录音证据的证据能力,不能以此认定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
4. 保险诈骗尚未向保险公司递交申请,属于犯罪预备,而非未遂;希望法庭降低量刑。
5. 被告人无前科,企业经营失败属于客观困境,请求法庭酌情从轻。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赤鬼村火祭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法医鉴定报告、委托侦探相关书证、全部跟踪照片物证、成田机场扣押录音磁带、机票护照资料、替身男子供述、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阿笠博士、目暮十三全部证人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以及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杀人罪事实
保险合同订立时间、债务状况、替身雇佣、委托侦探、九州出差、计划海外出逃的一系列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事前就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完整策划杀人犯罪,不属于争执突发的激情犯罪。
被告人提前将尸体埋藏篝火坑,利用火祭大火损毁尸体,意图混淆死亡时间,属于犯罪实行环节的重要布局。被害人根岸正树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杀害行为具备刑法上相当因果关系,杀人罪既遂成立。
二、保险诈骗(诈骗未遂)事实
保险金诈骗的着手,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为标准;本案被告人仅仅完成全部杀人、伪造假象等前置准备,尚未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尚未进入诈骗罪实行着手阶段。应当评价为诈骗罪预备,而非未遂。检方关于诈骗未遂的法律定性本院予以更正。
三、成田机场杀人未遂事实
被告人清楚,一旦录音被交给警方,自己杀人重罪将完全败露。在机场密闭环境下,双手直接掐住未成年人柯南颈部,该行为高度致命;结合当时处境,能够认定被告人具有剥夺生命的确定故意。因为轮胎撞击的外部因素,未能造成死亡结果,成立杀人未遂。辩护人所称仅有抢夺录音机意图,与客观行为危险性不符,不予采信。
四、录音证据的证据能力判断
该录音并非侦查机关审讯过程的录音,是普通第三人在没有胁迫、欺骗取供的前提下,被告人在自由环境下自主吐露犯罪事实。属于刑事诉讼法322条“特别值得信用情况之下的供述”,具备证据能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属于违法圈套侦查,辩护人的证据排除主张不予采纳。
五、替身雇佣关联事实
替身男子明知被告人杀害他人,仍然冒充被害人,帮助掩盖罪行,另案以犯人隐匿帮助罪公诉。该雇佣行为,作为阿部丰量刑从重情节考量。
采信证据清单
1. 赤鬼村火祭现场勘验笔录,篝火坑埋藏痕迹、尸体焚烧状态记录;
2. 法医鉴定报告,确认死者身份为根岸正树,尸体遭受焚烧破坏,死亡时间难以凭借尸体本身精准判定;
3. 委托毛利小五郎的委托材料、全部跟踪拍摄照片物证,照片中手表细节差异客观留存;
4. 人身保险合同原件,保险金额五亿日元,受益人记载为阿部丰;
5. 成田机场扣押录音机、录音磁带,机票、西雅图出行相关文件;
6. 同案替身男子询问笔录;
7.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阿笠博士、目暮十三全部证人询问笔录;
8.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材料。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03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罪的未遂,予以处罚。
3. 《日本刑法第246条》诈骗罪;第250条诈骗罪未遂;第23条犯罪预备。
4.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俱发,合并裁量刑罚。
5.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22条》被告人供述相关书面、录音介质的证据能力规则。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阿部丰:杀人罪成立;诈骗罪预备成立;杀人未遂罪成立。
生命法益受到刑法绝对保护。被告人为获取巨额保险金,事前周密布局,杀害多年好友;利用焚烧尸体损毁物证、雇佣替身、利用侦探制造不在场证明,犯罪手段狡猾。事后计划潜逃海外规避刑事处罚。败露之后,当场对未成年人实施掐颈灭口,成立杀人未遂。保险诈骗尚未提交理赔申请,仅达到犯罪预备阶段。三罪属于合并罪,依法合并量刑。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刑事前科;
② 保险诈骗停留在预备阶段,没有实际骗取保险金。
从重情节
① 为获取巨额保险金,预谋杀害熟人,动机卑劣;
② 犯罪计划高度周密,多重手段干扰侦查,利用尸体焚烧破坏鉴定;
③ 花钱雇佣替身,利用民间侦探业务掩盖罪行;
④ 作案之后计划逃往国外逃避国家追诉;
⑤ 罪行暴露之后,当场对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灭口,人身危险性大。
三、辩护意见评判
客观书证链条足以证实事前预谋杀人,不采纳激情犯罪的主张。机场掐扼颈部行为危险性极高,结合处境,杀人故意可以认定,不采纳仅为抢夺录音机的辩护。录音证据具备证据能力,不予排除。检方求刑总体合理,唯保险诈骗定性更正为预备,在量刑上予以斟酌。
判决主文
被告人阿部丰,犯杀人罪,惩役16年;犯诈骗罪预备,惩役1年6个月;犯杀人未遂罪,惩役3年。
依据刑法45条、47条数罪俱发,合并执行惩役18年。
本案扣押保险合同、录音磁带、照片物证予以留存归档;机票护照予以没收。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22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阿部丰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11月25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矢野宗明
审判员:水野纱织
审判员:平野达也
法庭书记官:川岛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