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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向英雄们致敬

被职场凌霸了怎么办

投稿人:欸林姨

以暴制暴的代价:几桩因职场霸凌升级为刑事案件的旧案

以下记录的是一些真实发生过的案件。

它们有同一个起点——

一个人在工作中被逼到墙角。

也有同一个终点——

有人死了,有人进监狱了。

把这些案子摆出来,不是为了提供任何“解决方案”,恰恰相反,是为了让每个被怒火烧过的人看清楚:

那条线的另一边是什么。

一、唯一被认定无罪的路径:特殊正当防卫

法律给正当防卫留了一道很窄的门。

窄到只有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面前,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能穿过这道门的人,屈指可数。

湖南宁乡的文某丰是其中之一。

他被同事刘某某长期辱骂、挑衅,刘某某曾持钢管追打他,被其他人拦下。

2019年3月19日,刘某某再次在车间对他动手,另一名同事欧某某掏出匕首刺向他胸口。

文某丰夺刀后,对仍在殴打他的两人挥刺,刘某某心脏中刀当场死亡,文某丰本人受轻伤一级。

宁乡市检察院认定文某丰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使特殊防卫权,不负刑事责任。

持刀伤他的欧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更早的案子在北京。

酒店员工吴金艳,因为拒绝同事李光辉的追求,被对方多次辱骂殴打,扬言要“废了她”。

2003年9月10日深夜,李光辉纠集三人闯入她的女工宿舍,对她进行殴打侮辱。

李光辉举起铁锁砸向她头部时,她用随身的水果刀刺中对方胸口,李光辉失血死亡。

海淀区法院判她无罪,一分钱都不用赔。

这两起案子的共同点是:

命悬一线。

只有在你的生命正在被危及的这一刻,法律的保护才会无条件生效。

差一秒,差一拳,性质就变了。

二、防卫过当这条线,一越过就是牢狱之灾

一旦对方的暴力没有上升到“严重危及生命”的程度,你的反击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就成了法庭上被人拿放大镜审视的问题。

陕西的王浪,刚毕业,在酒吧兼职。

同事李雷无故挑衅他,骂他,推他,王浪全程赔笑认怂。

李雷两次递酒瓶让他砸自己,接着掐住他脖子按在墙上。

王浪用酒瓶还击,砸了对方头部,李雷死了。

一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九年。

二审改判防卫过当,五年。

五年还是太长了,但比起他最初面临的九年,这已经是法院在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之后给出的最大限度宽宥。

北京保洁员夏某的案子界限更分明。

同事老刘先动手,两人互殴十一秒,夏某把老刘打倒在地。

到这里,还算防卫。

但倒地之后夏某没有停手,朝老刘面部重击三拳。

老刘一个月后因脑梗死去世,鉴定显示外伤是诱因之一。

倒地的这三拳,让夏某从防卫者变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十年有期徒刑,连带赔偿二十八万。

倒地之前是防卫,倒地之后是泄愤。

这条线,肉眼看不见,但判决书一清二楚。

三、积压后的爆发:杀人的那一刻,天平两端各是一条命

这一类案子最多,也最令人五味杂陈。

施害者同时也是长期受害者,法律只看你拿刀的那一刻。

马金库,十九岁,在商贸公司打工。

老板的儿媳尹某长期使唤他做超出职责的重活,攻击他斜视、耳背的生理缺陷。

2011年5月22日,他卸了一整天货,刚回宿舍,尹某又来逼他修电灯、哄孩子,说“你就是个打工的,让你干啥你就干啥”。

马金库抄起斧头,杀了尹某和她两岁的儿子。

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无期。

他在法庭上说,请求立刻执行死刑。

二审法官没同意。尹某欺人太甚,但那个两岁的孩子没有欺负过任何人。

这就是为什么激情之下,代价会大到一个人余生都不够还。

郭爽,郑州一家医院的护士,被人事处长强奸。

事后对方继续对她进行精神控制和工作打压。

她告诉男友,两人预谋报复。

男友用手术刀和铁锤杀了那个处长。

郭爽死缓,男友无期。

小雪,十六岁,在餐馆打工。

同事张三长期对她动手动脚,摸胸摸屁股,下班尾随,老板不管。

一次在厨房,张三再次猥亵她,威胁“不从就弄死你”。

她举起铁锤砸死了他。

七年。

法院认定了被害人严重过错,认定为激情杀人。

十六岁,七年。

出来时二十三岁,笔者认为还是亏了。

四、多余的参考

国外也有类似的案子。

美国加州一个CEO长期欺凌员工,曾因为怀疑员工偷钥匙,拒发工资并罚做五百个俯卧撑。

员工联合三人绑架刺伤枪杀了他,弃尸山区。

主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日本一个营业部长,年终奖被无故下调,申诉无果,持刀杀了社长——

两人是高中同学。

这些故事放一起,最讽刺的是什么?

是霸凌者最过分的那一天,往往是他们距离死亡最近的那一天。

而杀人者最委屈的那一刻,往往是他们走进牢房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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