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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第一份申诉

综影视:我在剧里当女主

收件章上的日期是一九七九年三月十二日,距离赵福来判决生效还不到三个月。

张丽慧先核对卷宗目录,确认这份申诉没有单独编号,只被当作判后附件收入末页。

纸张比其他材料薄,折痕从中间穿过,边缘留着看守所收发时形成的针孔。

全文字迹歪斜,部分同音字混用,末页只有赵福来的指印,没有代写人姓名。

赵福来在接谈中说过,第一份申诉由看守所里一个识字的人代写,大家称那人为老韩。

现有纸面无法确认代写者身份,但书写方式和赵福来本人文化程度确实不符。

申诉开头写了三项理由,案发当晚人在邻村,辨认人没有看清,赃物也未在住处起获。

这些内容与赵福来后来的申诉基本一致,关键段落位于第二页中间。

赵福来说真正作案的人不是他,是镇上一个外来人,在学校教书,个头和他差不多,脸形偏长。

赵福来说那人左耳后头有疤,烫的,那人是左撇子,会修自行车和修收音机,镇上修车铺的人都认得他。

赵福来要求公安去学校查那个人。

张丽慧把这一段抄入工作对比表,连不通顺的地方也照原文保留。

一九七九年三月,薛春燕尚未遇害,杜晓辉案更未进入侦查和审判程序。

学校教师、脸形偏长、耳后烫伤、左撇子和会修自行车,已经在这个时间点同时出现。

这些细节不可能来自杜晓辉案后的同乡犯人,也不可能由后来的判决材料倒灌进赵福来的记忆。

她重新取出当前接谈记录,按照信息形成时间逐项对照。

关于职业,首次申诉写的是镇上外来人,在学校教书。

当前接谈中,赵福来说对方来自外地,住在学校后面的小屋,有人说他在学校任教。

两份陈述的核心内容一致,早期材料的形成时间也能够固定。

关于体貌,首次申诉记载个头相近、脸形偏长,左耳后有烫伤留下的疤。

当前接谈中,赵福来说对方比自己瘦,脸形偏长,左耳后有一块旧烫伤。

两个时间相隔多年,描述仍保留相同位置和成因,具备继续核实的价值。

关于惯用手,首次申诉直接写为左撇子,当前记录则写常用左手拿东西。

关于修车,首次申诉写会修自行车和收音机,当前接谈只核实了自行车链条和车闸。

修收音机这一项当时没有单独追问,不能暂时列入前后一致的内容。

张丽慧在对比表旁注明,修收音机仅见于首次申诉,后续需要开放询问,不得提示赵福来回答。

管乐器没有出现在首次申诉中。

赵福来当前解释,代写人认为这件事与案件无关,所以没有写入申诉。

这个解释与纸面缺失并不冲突,却缺少代写人或其他早期材料加以印证。

因此,亮色管乐器仍只能作为当前口述线索,证明力低于首次申诉已经固定的四类特征。

姓徐也没有出现在一九七九年三月的申诉中。

赵福来说,母亲后来探监时转述街坊的话,提过学校里那人可能姓徐。

母亲何时听到、从谁口中听到、街坊是否受薛春燕案影响,目前都无法查清。

张丽慧把姓氏来源单独放在传闻栏,没有与早期体貌特征合并计算。

她又检查收件章的位置和墨色,确认日期章压在折痕上方,未见后期补盖痕迹。

卷宗归档顺序也与申诉形成时间相符,没有出现把近年材料误装入旧卷的迹象。

首次申诉由原审法院多年保存,来源独立于当前接谈,已经具备书面材料的基本稳定性。

可它仍是赵福来单方陈述,无法自行证明另一个人真实存在,更无法证明那人实施过供销点案件。

学校名册解决了外地音乐教师徐钊是否存在的问题。

首次申诉解决了赵福来何时开始描述另一名学校教师的问题。

两份材料在时间和职业上发生交叉,体貌身份仍隔着关键空缺。

如果认识徐钊的教职工、学生或修车铺人员,能够在未接受提示的情况下说出耳后烫伤和左手习惯,身份同一的基础才会增强。

若他们描述的徐钊没有疤痕,或者惯用右手,赵福来的指向就需要重新评估。

张丽慧没有立即拟定证人名单,因为旧名册只记载教职工姓名,现住址和在世情况都要通过正式渠道核验。

直接带着赵福来的申诉去问当年同事,会把申诉内容提前送进证人的回答。

正确的顺序应当先确认人员身份和接触经历,再请对方独立描述徐钊的外貌、习惯和随身物品。

她在核查清单下新增一项,当年教职工及修车铺人员身份核验,接谈不得出示赵福来申诉。

对比表的结论栏里,她写明首次申诉中的学校教师、耳后烫伤、左手习惯和修车特征具备独立来源。

下一行继续写着,目前没有材料记载徐钊的体貌,需要寻找认识徐钊的人,取得独立描述。

写完以后,张丽慧请值班干警核对附件页数,将首次申诉重新装回原卷原位。

那张薄纸已经在卷宗末尾躺了多年,第一次把学校教师和耳后烫伤固定在薛春燕案发生以前。1

段评

这细节拉满太带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