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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论

空寰的想法

Q:

不懂就问:逻辑学的敌人是辩证法吗?辩证法的敌人是逻辑学吗?

逻辑学的敌人是辩证法吗?辩证法的敌人是逻辑学吗?

如果把逻辑学和辩证法比喻为两把尺子,逻辑学这把尺子的长度是固定的,辩证法这把尺子的长度是可变的?

逻辑学的推理是为了一个不可预知的目标,辩证法的辩驳是为了那个已经既定的目的?

逻辑学是为了真相而努力,辩证法是为了真理而斗争?

逻辑学没有敌人,辩证法没有朋友?

艾思奇等人宣称要用“辩证法”来打倒逻辑学是怎么回事?

A:

小生认为此问题不在于敌人与否,友与否。毕竟逻辑学之类,便有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等;倘若所谓逻辑学于不同范式上,又有实践逻辑、历史逻辑诸类。再观辩证法,却可见辩证逻辑的思维为内核,又有各类辩证法所在,若不加以界定,不加以具体条件,直接论其关系,恐怕过于朴素简单,讨论肤浅,立场模糊,得不出所然与所以然。

因此,本人尚有拙见。究溯问题本源,应当是立场问题;分明问题本质,应当是联系问题;斟酌问题局限,应当是认识问题。

至此,首先谈论问题本源。就讨论的立场,个人粗略来分,应当分别于形式上的立场或内容上的立场。

所谓形式上的立场,称形式立场。界立场止于一个范畴的形式和表面,定主体以孤立、静态、具体(也可认为,类似于形式逻辑或称形而上学逻辑之类,以孤立、静止、片面)的角度于此立场发展出的观点、方法,至于理论、范式,认识事物规律,且改造事物。

所谓内容上的立场,称实质立场。界立场不止于范畴的内容与形式,更发掘范畴与范畴内部或之间的联系,定主体以联系、动态、发展之角度于此立场发展出的观点方法,至于理论、范式,认识事物规律,且改造事物。

故不妨看待逻辑学。其两大主体内容无异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鉴于当今多数网络讨论者对于“辩证”理解往往存有谬误,于此有澄清的必要。

辩证的字义,常做合乎辩证法之意。自然,因辩证法为人熟悉、为人广泛运用与发展者,莫过于唯物辩证法。所以,不妨讨论唯物辩证法。

于是,谈及辩证逻辑,那么自然为合乎唯物辩证法的逻辑。自然,我国大学教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于唯物辩证法有过较为详实的介绍,故此不再赘述。但仍必要须谈其实质。唯有辩证法之唯物,在于其以物质做第一性,以物质为不变性。而其辩证之处在于以联系、动态、发展之角度(或广泛之,是运动、联系、矛盾)认识世界,助主体改造世界。自然,此主体当前毋庸置疑,对应人类。与此性质,究辩证逻辑,究唯物辩证法之立场,可见实质在于促进人类生存与发展之立场。进步具体些,这一内容立场是可以不断发展的。因其辩证唯物主义于世界立场立足一切事物不断运动、联系,与矛盾中变化,进而发展。

因此,这要求辩证逻辑随人类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更进一步,要求其以实践检验其有效(也就是以主体能够实现的方式:实践。从而满足其历史逻辑之基础与实践逻辑之现实。),便是常言: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之唯一标准。

[于此也可见,辩证逻辑随时代的进步性与开放性;又因其满足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又同样也排斥形式逻辑的联系,因此又具有科学性;专立于人类生存与发展之立场,具体于一民族生存与发展之立场,故又具有人民性;再因之不仅系历史以往之逻辑,开人类思维之新形态。更作用于社会主义各方面实践,因此具有革命性。所以,可以看出它几乎与逻辑学中的多数逻辑并不矛盾,称不上是敌人。]

不过,我们言谈形式逻辑。其实立场根本亦在于促进人类生存与发展,只不过在更直接上,往往体现在于人类发展。除此之外,其常见的直接立场,亦包括求真求实...可是,他自然也不与辩证逻辑冲突。反之,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指明形式逻辑的缺陷所在,通过辩证逻辑的解释却也可以贯通。自然,我们也并不否定形式逻辑的作用。比如其具体下的数理逻辑,若能接受数学与人类文明进步之作用,亦或者物理与人类进步之作用,那么也可见形式逻辑的作用了。我们所需要强调的视野,不能忽视辩证逻辑的作用:在科学上,理想化模型、控制变量法、等效替代法等等。他同样也可以是朴素辩证意识的体现,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哪怕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到这是辩证法,人们也早已在使用辩证逻辑在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同理延伸,人们也早就在与辩证与形式逻辑相统一的方式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其次,我们分明问题本质。我们指出,问题的本质在于联系。这一联系在于题主误将两个不同层级的范畴进行了分析与联系的尝试。首先声明,这一层级意在于范畴内部或之间的关系,比如决定与不决定,主要与次要。

辩证法与辩证逻辑,辩证法是辩证逻辑贯彻的体现,辩证逻辑可由辩证法而体现。可看出,其核心在于辩证逻辑。而所谓通俗的逻辑学,是一个广泛的范畴,哪怕需要讨论,我们也应该与其接近层级的辩证逻辑去尝试讨论。单独拎出来一个逻辑学我们只能往下分层分出形式逻辑、实证逻辑等。故此题主在于范畴的联系上有一定的错误。

不过这并不代表着二者不联系。那样过于形而上学。我们只需要将逻辑学细化为一个形式逻辑作为代表,对比其辩证逻辑。从二者逻辑的作用归属来看,二者同样作用于复杂多变的现实;从二者的内容上来看,其实亦有许多相似相同之处;从二者的性质上来看,形式逻辑相对于在于无条件的现实去构造有条件的范畴而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辩证逻辑直接对于无条件的现实进行研究,并讨论有条件的情况。在性质上似乎是对立,但从归属上,他们统一。故此我们哪怕以朴素的角度来看待,也应当得出对立统一这一认识。同样,我们不因其对立,就应直接判别其为敌或者为友。我们应当从属一个立场来看,明确立场以立场的内容作为判别,才有所谓的对错,有益与否。

从辩证逻辑上来看,形式逻辑无异给辩证逻辑细化现实作用。现实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而从其合乎唯物辩证法来看,二者的关系正似于矛盾,符合对立统一规律。自然,他们对立在于形式立场上,统一在于内容立场,或者说根本立场上。在研究实际问题促进主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时,可因为不同的条件而转换,能够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在不同条件下,二者认识事物的有效程度不同。如果将二者统一尝试与实践,其实总存在一定条件,可通过其对事物认识的有效程度作为主次判别,于此,便可相互转换。(同样,这里对于事物的认识是普遍的,广泛些,可以是对于事物的作用。)因此,从辩证联系的角度来看,二者对立统一。但在不同条件下,二者存有不同的地位,因此不能直接说是否为敌人或者朋友。(因为它们既不是绝对对立,又不是绝对促进。而从上面的论述可看,他们是相对对立、相互促进的。)

从形式逻辑上来看,辩证逻辑无疑给形式逻辑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改进方法与思路途径。具体些,人工智能的发展,元认知、元宇宙等的出现,如果单用形式逻辑难以进行有效的解释,而倘若以辩证逻辑,却又不免的抽象。若以形式逻辑为主体,以辩证逻辑为思维方法,便可以具体而深入浅出的表现出其本质,分析其性质,得出其规律,同样利于形式逻辑对于规律的进一步认识与发掘。也就是说,对于形式逻辑的求真,辩证逻辑并无阻碍之处、排斥之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形式逻辑中的矛盾与辩证逻辑中的矛盾亦不相同。因为形式逻辑对待矛盾,取以形式立场;辩证逻辑对待矛盾,取以内容立场。所以,一旦形式逻辑出现于对于自指,便往往出现矛盾,难以自洽。但有趣的是,哥德尔不完备定理指明一定内容的系统下不可自洽,并未指明其“度”所在。而辩证逻辑对此却是可以进行解释与发展,不免让人联想系统与系统之间的联系。只是对此系统与系统之间的联系,意识范畴与范畴之间的联系。倘若解决其自己问题,那么二者在其根本性质上并不对立,这就意味着辩证逻辑可能可以被大程度形式化。(需要区别根本性质与根本立场。根本性质是持有立场而所具有的)不过这就偏离了我们所要讨论的话题。言归正传,对于形式逻辑来说,辩证逻辑也无疑是相对促进其发展的。

综上,我们便已经讨论了问题的大部分了。最后,我们需要讨论的是问题的认识。

题主说不懂就问。这当然是一个非常好的态度。但是从题主的问题表述上来说题主对于辩证法和逻辑学相关的内容认识可能存有偏差,犯了范畴上的错误。愚以为,题主这一问题也启示了我们当今认识深刻的必要:不能犯根本上的范畴错误。还有,愚以为,此次讨论也启示我们明确立场,讨论清晰,加深对于事物的认识的必要。

当然,鄙人学识尚浅,作文匆匆,若有错误,在所难免,恳请明开慧眼,明确指正!

最后,谢邀,这是一个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