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犬咬死路人,狗主人判三缓三。这个结果,我估计很多人看完会血压飙升。 先看事实:狗主养了两只比特犬,遛狗时想上厕所,嫌狗在旁边打闹影响他,就把狗绳解开了。然后这两只狗冲到公路上,把路人活活撕咬致死。尸检结论是颈部大血管破裂,失血过多而死。这不是意外,是放任。

我理解法院的判决逻辑。过失致人死亡罪,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家属谅解,这些确实都是法定的从轻情节。法律上讲,判缓刑并没有超出量刑范围。 但说实话,我看完这个案子,心里堵得慌。一个活生生的人,在路上走着,突然被两条烈性犬扑倒撕咬,当场毙命。这种死法太惨,也太冤。而他之所以死,只是因为狗主人觉得狗打闹太吵,上个厕所都不消停。这个起因,放在人命面前,轻得像一张纸。

让我在意的,是赔偿和谅解书的分量。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家属都签了谅解书,外人还要愤愤不平。 我试着说一下这个逻辑就明白了。 一般的受害者家属签谅解书,很多时候不是因为他们“原谅”了,而是因为他们可能需要这笔赔偿款来继续生活。可能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可能不是真正的宽恕。 法律把谅解书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但在这种极端恶性的案件里,谅解书能不能等价于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我觉得,这两者之间的鸿沟,值得深思。

当然,法律是理性的。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恶意不强,符合缓刑条件的判缓刑,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但我想说的是,这个案子给我们提了个醒:养烈性犬的人,你手里牵着的不只是一条狗,是别人的命。随手一解狗绳,可能就是另一个家庭的天塌了。 希望这个案子能推动两件事:一是烈性犬饲养的管理再严一些,二是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谅解书的量刑权重,再斟酌得细一些。法律的温度,不该只暖了被告人,也该暖一暖那些再也回不来的人。你们怎么看呢?

前边因为狗扰民毒死狗,判有期徒刑四年。 这边任自己的狗咬死路人,判三缓三?

咬人的是比特犬,属于禁养犬。该犬种非常凶猛,有很多咬人致死案例。本案:比特犬咬住被害人颈部位置不放,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解开狗绳,系明知危险仍放任,结果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三缓三 ,1条人命啊~(自首,赔偿获得家属谅解)

禁养犬,之所以被禁养就是因为特别凶猛,多是国外引进或杂交犬种。明知危险仍放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参考“醉驾”的思路。即使以过失定罪,判处缓刑,明显量刑畸轻。[/cp]

禁养犬与烈性犬的监管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境地,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一参考标准,只能实行“一地一策”,甚至一县一策,各地标准参差不齐,且处罚力度极轻。

典型案例,2023年成都一小女孩被罗威纳犬咬伤,罗威纳犬在大多数城市都属于禁养犬,但在新一线的成都却不是禁养犬,依然可以饲养。成都相关法规是10多年前制定的,一直未修改。当时案件热度很高,后面推动了成都完善有关管理条例。 禁养犬的饲养成本比较高,禁养犬的主人多是不差钱的人,或愿意投钱去养,警告、小额罚款、限期带离根本没有约束力。大多数城市明文规定的禁养犬,在淘宝可以轻易购买,没有任何门槛。 目前,若不幸被禁养犬、烈性犬咬伤,即使咬死也多是判缓刑,极少数判处实刑。严惩饲养禁养犬、严惩恶犬伤人,不知多少年才能推动~(话题中案例,比特犬,在重庆彭水县是属于禁养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