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开庭,原告方正在举行婚礼无法到庭;已向本院提交完整的特别授权委托书。由其代理律师全权参与庭审,程序合法有效;请原告方律师陈述完整诉讼请求。

你: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方原告为刚完成婚礼的新娘与新郎,本次诉讼核心请求有两点:判令被告伴娘在判决生效三日内,向新娘全额返还其婚礼当日强行索要的8800元下车礼,以及二人交往两年间,伴娘以“闺蜜应急”“节日代付”等名义向新娘索取的总计12700元消费款项,两项合计215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次案件全部诉讼费、公证费,同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我方提交的全量证据清单,已在开庭前15天送达对方代理律师处,所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均已完成公证,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审判长,我方首先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提出根本性质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起诉。案涉8800元下车礼,是当地传承几十年的民俗,属于迎亲环节新郎方自愿向新娘支付的赠与款项,我的当事人作为伴娘,只是受新娘口头委托,在婚礼现场临时代收这笔款项,属于正常的闺蜜互助行为,根本不属于不当得利。至于那笔12700元的“交往款项”,更是闺蜜之间日常的自愿馈赠,新娘平时主动给伴娘买奶茶、买礼物、帮着代付账单,完全是朋友间的正常往来,凭什么现在全部要回去?原告这是典型的婚礼办完了就翻脸不认人,把闺蜜情分全部当交易。

任真律师这份发言,从头到尾都是在刻意偷换概念。首先,她嘴里的“口头委托”,我方已经提交新娘的书面声明:新娘从始至终没有说过“你帮我收下车礼”这句话。事发当时伴娘堵在婚车车门处,一手拽着新娘的婚纱不让她下车,一手把自己的收款码怼到新郎脸上,逼他当场扫码转账,全程半字没提“我代我闺蜜收钱”,转完账第一秒就把手机揣回自己包里,连跟新娘提一句“钱我收到了”都没有。这种行为也能叫“代闺蜜收钱”?那我在街上抢别人钱包,是不是也能狡辩成“我帮你临时保管钱包”?

林雅涵律师这是恶意曲解!婚礼现场人多嘈杂,伴娘帮新娘临时收个钱,后续找机会转交完全合情合理,凭什么就直接定性成恶意侵占?你怎么能证明我的当事人没有打算后续把钱给新娘?婚礼当天那么忙,伴娘脚不沾地跑了一整天,她总不能拿着钱到处找地方交给新娘吧?晚几天转交完全符合常理。

合情合理?我方提交的婚礼现场完整录像,从伴娘拿到钱的那一刻到婚礼结束三个小时里,伴娘先后和伴郎碰杯5次、去后台补妆2次、和朋友拍自拍17张,连和新娘同框合影都有8次,全程没有提一句“8800元我在我这,等下给你”。她明明有一百次机会把钱转交给新娘,却一分钱都没转,转头当天晚上就用这笔钱给自己买了最新款的名牌包,消费记录我方已经作为公证证据提交。任真,一个真心打算“临时转交”的人,会当天就把代收的别人的婚礼钱花在自己身上?你觉得这符合哪门子常理?至于你说的12700元是“闺蜜自愿馈赠”,更是站不住脚。我方把所有转账记录对应的聊天记录全部当庭展示:2024年3月,说“我要交房租差3000,你先借我,下个月发工资立刻还你”,转头就再也没提还钱的事。2024年国庆,说“我去旅游钱包丢了,你先转我2000救急”,回来之后绝口不提还钱。2015年婚礼前一周,说“我买伴娘服差1700,你先帮我付了”,转头买了完全和伴娘服无关的奢侈品。这些所有的钱款,从转账那一刻,伴娘的表述全部是“借”“救急”“回头还你”,没有任何一笔是新娘主动无偿赠与。现在她拿了钱就想装糊涂不认账,对方律师把这种明摆着的民间借贷,硬说成是闺蜜自愿馈赠,这已经不是帮当事人辩护,是帮当事人梳理赖账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