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返还彩礼。事实是:被告去年十二月探班,亲眼看见原告和同组女演员沈清接吻,NG了三次,全程没有用替身。被告上前的时候,两个人还搂在一起整理服装,说说笑笑。被告当时问原告,这是什么,原告还在打哈哈说“就是工作”,没有一句明确的解释。被告认为原告属于感情出轨,违背恋爱承诺,主动提出分手,彩礼不应当返还。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事实有异议吗?

(声音发紧)我那天根本不知道她在片场。那场吻戏导演要求真拍,我提前跟她提过,说这场戏没办法替。我那天收工本来就打算给她打视频,说这场戏过了,结果我收工就联系不上她了。我……我那时候已经在准备求婚了,钻戒刻了她名字,彩礼给她爸妈是我真心要娶她的。

片场所有人都能证明,顾辰和沈清只是同事关系,那场吻戏就是纯工作拍摄,沈清本人也可以出庭作证,不存在任何暧昧出轨行为。被告仅凭一张亲眼看到的吻戏,就直接认定出轨,单方面分手,不符合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形。我方提交第一组证据:彩礼转账记录、被告父母收款截图,以及原被告三年恋爱的合照聊天记录,证明婚约事实真实存在。第二组证据:婚礼场地预定合同、钻戒购买凭证,证明原告已经实际筹备婚礼,不存在悔婚情形。

对证据真反实性确实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提交证据:被告拍摄的片场照片,证明顾辰与沈清吻戏现场状态亲密,根本不是单纯工作。被告就是因为原告出轨,才解除婚约,过错在原告。

(忍不住开口)那照片你角度不对,NG完导演喊卡,沈清只是站不稳扶了我一下而已……你为什么不等我拍完出来问我?你为什么直接走?

(低着头,声音抖)我那时候……我看见你笑的样子,跟看她的眼神,我以为你喜欢上她了。你说你第一次拍戏不会有亲密戏,你说你不会用真吻……

我跟导演争取了很久,导演说那是那部戏最核心的一场,必须真拍才能出情绪。我拍完就想告诉你,结果你已经走了。 我找了你三个月,你搬家,换手机号,连你爸妈都不说你在哪,你为什么不给我一句话的机会?

(敲了敲桌子,开口缓和)原告,请遵守法庭秩序。回到争议焦点:我方认为,彩礼是原告基于提亲的赠与,现在是因为原告自身感情过错导致婚约解除,被告不应当返还。

过错根本不在原告。所有影视拍摄的亲密戏都是工作,不能因为拍了一场吻戏就认定出轨,这个逻辑站不住。被告是自己脑补了全部剧情,单方面解除婚约,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