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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公安警察为什么不抓传销?

黑月亮——反传销

想要了解公安警察为什么?在受到人民群众举报之后,仍不对传销组织实施抓捕,我们就必须来看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是行政部门,拥有的是执法权,处理传销案件归公安局下面的经济侦查大队管辖。对,传销查处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局下面有个打传办,但是工商局没有抓捕的权利。

也就是说,想要抓捕传销头目对传销组织进行实质性的打击,需要工商局和经侦队联合执法,但现实情况却是两部门的相互推诿。

为什么相互推诿呢?

因为处理传销案件是不容易的,传销案件的处理本来就存在着举证难,程序繁琐。

首先要有人去举报,民不举,官不究,没有举报就不会立案。

警察是不会在没人举报的情况下立案。

对案不仅需要证据,而且需要传销组织人员的配合,传销本来就是一件具有迷惑性的,欺骗性的行为。

传销组织的人员,对于任何阻挡他们发大财的人都势如水火,基本情况是不愿意配合,即便警察好心帮忙,但群众不愿意配合,传销组织受害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传销,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很难立案的。

那什么算证据呢?

家庭地址、电话名单、体系图,这些都是很表面的证据。

这些证据只有被洗脑了的人才能掌握,在他们给我讲解完相关内容之后会把这些证据撕毁丢入垃圾桶,不会在住宿的地方留下任何痕迹。

真正能算得上有利的证据,也就是最后能移交检察院够量刑的证据,只有申购单和工资单。

申购单一交完钱就被收走了,拿到大经理室就被烧掉了,不会给你留下任何证据的。

能掌握老总工资单的都是传销老总上面的头目,他们已经是人性扭曲了,又怎么会做自己举报自己的蠢事,都无异于自掘坟墓。

掌握证据不足,警察也无能为力,抓那些传销组织的人对警察来说不难。

警察抓人不仅需要有证据,而且需要他们索性的罪证达到犯罪标准。

2009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解释中要求传销组织人员超过30人才能够定罪,而且需要达到三级标准,也就是申购的人必须要超过30个人,而且这些人必须要指认一个人才能够定罪。

这也就是为什么传销组织里面一般规定29个人才可以上总。

这是他们在寻找法律的漏洞,规避法律。

一旦上总就满足了犯罪条件可以被定罪量刑,所以这些老总上总之后都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但是下面的人不知道依旧充满狂热抓下面的人没有用,因为下面的人没有达到犯罪量刑的标准。

他们也是属于受害者。

除了缺少证据之外,其次就是在程序方面十分繁琐,工商行政部门在处理涉嫌传销行为的查处问题的时候,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而且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人,案情复杂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才可以延长15日。

在抓捕的过程中,需要向上县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且必须要经过批准。

另外再有一点,警察不管,除了管辖缺少证据之外,也有部分原因因为地方保护主义。

外地人的到来可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外来的传销分子只要不闹事,警察一般也懒得管。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传销组织里面他们会要求你尽可能与当地老百姓和睦相处,不要闹事因为一旦闹事儿一定会给组织传销,组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而且一般要纠正一点,警察这之类的案件不是不管。

每天都在管,虽然每天都管,处理掉的传销窝点数不胜数,但依旧避免不了有一些见不得光的老鼠漏网之鱼发展新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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