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再与他继续开玩笑,你边走边问。
“那个女人怎么办?岂不是很危险?”


“与我何干。”说完加快脚步徒留你一人在身后追他。
“没想到你是这种人,见死不救!”

“我早该想到,第一次见面你就是这种人。”

“亏你将来还是要从政的人,国民摊上你这种不负责任的从业者可要倒霉了!”

“喂!走那么快干嘛!”

你小跑追上了他。
“所以那个女人要怎么办?”


“不知道。”
“她会不会有危险啊。”


“她怀孕了。”
“什么!?”

“怀孕?!”

“你是怎么看出来的?她明明说自己没有怀孕。”


“建议你了解一下生育权的宪法性质。”
“我当然知道。”


“美国这边的你也了解?”
“那倒没有,不过我也研究过英美法系,虽然可能没有你懂得多。”

“照你这么说,瞒过所有人,她隐藏自己怀孕的事实是要去堕胎?”


“还不算太笨。”

“罗德岛州通过的《堕胎控制法案》,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堕胎加以限制,很明显。”
“所以她才要神不知鬼不觉地去堕胎。”


“错了,她可以光明正大地去实施这场手术。”
“罗德岛州这边不是对此有控制法案吗?怎么会允许她光明正大地去堕胎?”


“她不仅要光明正大还要大张旗鼓的去。”
(疑惑)“为什么?”


“在妊娠头三个月(第1到第12周),堕胎危险性小于正常分娩。”

“政府没有必要为了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

“医生与孕妇磋商之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

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第24到28周)之后,政府可以为了保护潜在生命或者孕妇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措施。”

“进入这一周期,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生命,不然该行为就是非法的。”
(恍然大悟)“原来如此。”

“看她的体态绝对没到三个月,那就是可以合法实施堕胎。”

“所以说他丈夫不知道她怀孕了……”

“那也就是说这个孩子很有可能不是这个男人的?”


(扶额)“嗯,带你是真不容易。”
“………”


“有时候你以为的并不是你以为的你以为,就好比真理一不小心就会变成谬论。”

“婚姻是他们两个人的事,你不了解我也不了解,无法做出评判。”

“该怎么做还得由她自己决定。”

“我相信她会做出令自己满意的决定,毕竟不是任何人都遭遇过她的经历。”
听他说完这些话后的你内心充满了深深的无力感,你帮不了她任何忙,说不定被你这么一闹男人又要家暴她。
似是感觉到你有一丝失落,他接着说道。

“不错,很正义。”
失落地心情有一丝回温。


“但没用对地方。”
瞬间跌落。


“他们俩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你决定不了分毫。”
金泰亨这番话,真是婚姻哲学大师附体,“该懂的我都懂,不该管的我不管”,实属6到飞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