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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性恋当今趋势

论现实生活

一、同性恋的定义

  同性恋顾名思义就是对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产生爱情这是大众对同性恋的理解那医学方面是怎么理解同性恋的如下:

  同性恋属于性倾向的一种,指对同性产生情感、爱情或性的吸引[1]

  具体指的是每个人对与自己相同性别的个体产生情感吸引、性吸引以及与之建立亲密关系和性关系的能力

  这是医学方面的解释。当然还人会把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一概而论有些非同性恋者也会在某些特定情境下进行同性性行为这种现象被称为“境遇性同性恋造成这种情况一般于与异性完全隔绝的小环境

  只有当一个人的性心理指向同性时,才能称他是一个同性恋者

  二、同性恋的历史

  研究同性恋,不能不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研究记载了许多同性恋事迹的悠悠青史,至少可以使人们了解同性恋这一社会现象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了解它的影响深远、源远流长。

  有些人总认为同性恋是由于西方腐朽文化的影响而产生的现代社会的一大弊病,但看看历史,就可以知道,自从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同性恋就史不绝书了。有人认为同性恋是心理自卑或是和异性隔绝条件下的产物,那么又怎么解释历史上不少位于九五之尊、后宫粉黛盈万的帝王热衷于此呢?如果认为这只是帝王贵族的荒淫无耻的表现,那么又怎么解释历史上许多文人雅士以至贩夫走卒也乐于搞同性恋呢?如果认为历史上的男宠都是婉娈艳美,实际上是被当作女性看待的,那么为什么汉武帝以卫青“貌壮体伟”,明武帝以江彬“强而健,魁硕有力”而亲幸呢?

  同性恋不是什么“腐朽文化”,也不是什么“弊病”。

  并且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还有一个特点,它是在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存在与发展的。在欧洲的中世纪,曾经以十分残酷的宗教压迫来对待同性恋,同性恋者都可能被判死刑。例如在1861年以前的英国,法律明文规定这种死刑可以强制执行,有些人只是因为有“扮异性症”就被当作同性恋者而被逮捕处死。1828年,一项新的法案重新规定:“任何与人或动物从事鸡奸行为者,需以重罚处死。”在法国,放弃了火烧“女巫”的陋俗之后,有很长时期改为火烧同性恋者。这种野蛮的风俗在欧洲许多国家一时曾甚为流行。

  中国古代的同性恋却没有遭此厄运,尤其是男性同性恋(即所谓“男风”)在某种程度上被社会所认可,骚人墨客们还能无拘束地以诗词、文章来吟咏。虽然有些封建卫道士也曾经攻击过同性恋,那也只是从道德方面来评价,而没有像西方中世纪那样把它列为置人于死地的罪名。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说明中国古代对性控制的宽松。在中国封建社会,尤其是宋朝中期以后,性压迫和性禁锢是十分严酷的,它主要针对妇女,在“男女授受不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以及女子缠足等方面,西方是望尘莫及的,但对待同性恋却比西方同时期宽松得多,这却是一个好事。到了20世纪,西方对同性恋的态度有了很大改变,从“罪”发展到“非罪”,甚至于1973年美国心理学会还以多数票通过了“同性恋是一种非异常现象”,这说明了在这个圈子内多数人的观点,而不少现代的中国人却转而认为同性恋“大逆不道”了。历史怎么会有如此反复与逆转呢?我们能不能以一种科学的、比历史进步的态度来对待它呢?

  中国古代的同性恋始于何时,已很难确切地考证。清代著名学者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说:“杂论称娈童始于黄帝。”与他同时代的钱大昕也持此观点。其实,在中国历史上,黄帝是否真有其人,还不那么可靠,同性恋始于黄帝就更缺乏根据了。但是,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前就存在着同性恋,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在文字记载中,《商书·伊训》中对同性恋的记载也许是最早的,它指出世有“三风十愆”,说“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三风中有“乱风”,而“乱风”中包括“四愆”,其中的一愆是“比顽童”,即玩男童,搞同性恋。由此可见,在商代,“比顽童”已经成为“乱风”的一种,所以伊尹在对太甲的训诫里不得不加以特别提醒。

  而在《战国策·秦策》中又有这么一段记载,晋献公“欲伐虞,而惮宫之奇存。苟息曰:《周书》有言,美男破志。乃遗之美男,教之恶宫之奇,宫之奇以谏而不听,遂亡;因而伐虞,遂取之”。而《周书》中说的是“美男破志,美女破居,武之毁也”,其意思是“美男”和“美女”都可能成为国破家亡的祸根。从《战国策》中晋伐虞的记载看来,进献美男,引诱虞君,同性恋竟起到色情间谍的作用了。以后,“美男破志”或“美男破产”竟成了一个典故

  当时,男同性恋被称为“男风”或“南风”。在周朝的民间歌咏中就有不少赞美男子,歌咏男风的词句。例如,后人认为春秋时代存在着“郑声淫风”,清代的程廷祚就认为《郑风·子衿》一章就是描述两个男子相互爱恋的诗: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

  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

  青青子佩,悠悠我思。

  纵我不往,子宁不来?

  挑兮达兮,在城阙兮。

  一日不见,如三月兮!

  一日不见,如隔三月,

  这首诗大家一定不陌生吧,这首诗在初中八年级下册语文课本中(应该吧本作者也不确定)给本诗的注释是女子等后自己喜爱男子的词

  中国古代对同性恋有许多称谓,例如“分桃”、“断袖”、“安陵”、“龙阳”等,都出自中国历史上一些著名的同性恋“个案”。

  在我国历史上记载的第一个同性恋“个案”是《晏子春秋》中的一段了:齐景公长得很漂亮,有点像美女。有一次,他发现一个小官员一直轻佻地望着他,他很奇怪,叫左右的人查问这个小官员,这个小官员坦白交代说,这么望齐景公是因为齐景公长得美。齐景公听了,对这种“意淫”行为很恼火,要杀这个小官员,后来被晏婴劝阻了

  还有卫灵公和他的男宠弥子瑕,在《韩非子》、刘向的《说苑》和《战国策》中都有所记载,原文是:

  弥子名瑕,卫之嬖大夫也。昔者,弥子瑕有宠于卫君。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弥子瑕母病,人间往夜告弥子,弥子矫驾君车以出。君闻而贤之日:“孝哉!为母之故,忘其刖罪。”

  异日,与君游于果园,食桃而甘,不尽,以其半啖君。君曰:“爱我哉!忘其口味,以啖寡人。”

  及弥子瑕色衰爱弛,得罪于君,君曰:“是固尝矫驾吾车,又尝啖我以余桃。”故弥子之行,未变于初也,而以前之所以见贤而后获罪者,爱憎之变也。

  大体意思是弥子瑕和卫灵公搞同性恋,恃宠而骄,私自驾君主的车,把吃了一半的桃子给君主吃,在他得宠时还受到君主的赞扬,到失宠时这都是罪名了。

  但还需要一提的是,卫灵公是个淫乱的昏君,他还和一个有美色的宋公子朝搞同性恋,发生了同性性关系,而宋朝又和卫灵公的嫡母宣姜、夫人南子发生了异性性关系,后来竟因此发生了宫廷政变。

  古人还将男同性恋称为“龙阳之好”,这个典故出自《战国策·魏策》。龙阳君是魏王的男宠,魏王很爱他。有一天,两个人在一起钓鱼,龙阳君钓到十多条鱼,可是不仅不高兴,反而哭了。魏王很奇怪,问他为什么,他说:我钓到第一条鱼的时候,满心欢喜,但是后来钓到更大的,我就将第一条鱼弃之于海了。我现在受宠于你,和你共枕,人们都敬畏我,但是四海之内美貌的人那么多,别人会把比我更美的人推荐给你,那时,我就会像第一条鱼那样被弃之于海了,想到这里,我怎么能不哭呢?魏王听了很感动,于是颁布全国,如果有人在他面前提出另一个美貌者,则满门抄斩。

  至于“安陵之好”的典故,则出自《战国策·楚策》,安陵君是楚共王的男宠,颇为得势。有个叫江乙的人对他说,君主待你那么好,只是因为喜爱你的美貌,以后总有色衰爱弛的一天,甚至连所睡的席子还没有破的时候,已经不再受到宠幸了,你最好和君主说,连死也跟随他,就会长期得到他的信任和眷顾。可是在三年中,安陵君没有对楚共王说过。有一次,当安陵君和楚共王在云梦打猎时,共王有感地说:“今天打猎,真使我快乐,但在我死后,谁还和我一起享受这快乐呢?”安陵君听了以后,就流着泪下跪说:“大王万岁千秋之后,我愿意在黄泉之下继续侍候你。”楚共王听了大为感动,就设坛封他为安陵君。

  龙阳君和安陵君显然比弥子瑕聪明得多,他们不恃宠而骄,而是“居安思危”,用一些巧妙的办法来感动君主,以巩固自己的地位,因为他们知道单凭美色和君主搞同性恋,是朝不保夕的。

  以上这些“个案”,都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在这个时期还有一些同性恋的“个案”也颇为发人深思。

  还有大家熟知的吴下阿蒙当然这个下章在说这章现到这吧

  注:鄙人不才有许多是借鉴可能有漏洞刚要上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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