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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尔兹利的美学

无列

代表是一种言语行为,这可能是一件好事。如果“米尔顿!”在华兹华斯的诗中,“词”被用于根本不是任何言语行为的表现,这可能是因为它没有言语行为潜力。根据阿尔斯通/比尔兹利的意义理论,它就没有意义了。既然它显然确实有意义,那么它就必须具有某种言语行为潜力。因为它似乎与“Milton!”有很多相同的含义。正如 17 世纪的鱼贩对诗人的欢呼,诗歌内外的言语行为潜力必须有相当程度的重叠——所有这一切都假设阿尔斯通/比尔兹利的意义理论是正确的。因此,就言语行为而言,比尔兹利认为文学话语和非文学话语之间的鸿沟并不像他想象的那么宽,即使文学作品是言语行为的再现或模仿。

13.标准和含义

比尔兹利的论点存在的问题非常严重,足以得出其不必被接受的结论。然而,问题仍然存在,即作者认为“S”意味着M的意图是否是其意义M的标准证据。这个问题可以独立于比尔兹利的论点而提出,但可以假设他所偏爱的意义理论是正确的(从而,正如上面大部分内容一样,把对言语行为理论和言语行为意义理论的普遍反对放在一边),或者假设另一种意义理论是正确的。换句话说,就所讨论的问题而言,比尔兹利/阿尔斯通理论是否正确或其他理论是否正确可能没有多大区别。十有八九,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无论是否愿意,在这种背景下探索替代的意义理论都是不可能的,因此下面仅考虑阿尔斯通/比尔兹利理论。

此外,正如比尔兹利的论点实际上提醒我们的那样,非文学话语和文学话语之间可能存在重要差异,以至于一种话语中成立(或不成立)的内容在另一种话语中并不成立(或成立)。文学的本质本身就可能产生影响。那么,需要做出两个决定,一是尊重非文学话语中作者意图的相关性或不相关性,二是尊重话语的文学性这一事实是否使其在作者意图的相关性方面与非文学话语有重大区别。下面首先详细讨论非文学话语的问题;其次是关于文学话语的问题,而且更简单。

在言语行为意义理论中,推论

(1)

作者在作品 w 中想让 x 表示 p

(2)

x 表示工作 w 中的 p

的推论是

(一)

作者在写作作品 w 时希望 x 表示 p

(二)

x 表示工作 w 中的 p。

进一步用言语行为来解释(但对内涵性的考虑含糊其辞),这是从

(三)

作者意图 x 在作品 w 中写作 x 时具有言外行为潜力 z

(四)

x 在工作 w 中具有言外行为 z 的潜力,

其中推论被认为是标准的,z 是总的言外行为潜力——执行言外行为 I、J、K 的潜力——构成了 x 的含义。这里讨论的问题是一个属的种类,这个属是指意图 s 是 p 是否是 s 是 p 的标准证据,区别在于 s 是一段非文学话语,而 p 是一种意义,一种言语行为潜力。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稍微绕点弯路。在 20 世纪 50 年代和 1960 年代,尊重行为的前提经常被认为是某些精神状态存在的标准证据(尽管这个问题没有得到非常明确的描述或解释,而且“标准证据”一词并不存在)。讨论最多的例子源自维特根斯坦的著作,涉及疼痛行为和疼痛:据说一个人的疼痛行为是他处于疼痛中的标准证据。从(C)到(D)的推论很接近,是从精神状态到行为的逆推论,或者更恰当地说,从精神状态到效果,即具有某种属性(某种言语行为潜力)的对象(一段话语)。

关于任何假定的标准推论,要问的核心问题是,我们是否理解前提和结论中提到的现象的本质是必然与其他现象相联系,但不是以一种方式,即其中任何一个的存在必然导致另一个。如果 A 是 B 的一个标准,那么 A 是 B 的证据,或者算作 B,这就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安东尼·肯尼在谈到这里所指的标准时是这样说的。如果以这种方式理解一个标准(如果是的话,该术语肯定是在技术上、非日常意义上使用的),那么疼痛行为是处于疼痛的标准这一说法就具有相当大的直觉吸引力。我们对疼痛和疼痛行为的理解似乎将两者必然联系起来。即使没有人在疼痛中表现出疼痛行为,或者每个人在不疼痛时都会表现出疼痛行为,这也是事实。 (诚​​然,这两种情况的情况都会非常奇怪。不过,这两种情况都不是不可能的。)同样,虽然每一个说谎的行为都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的,而每一个不说谎的行为都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但我们对什么是错误和说谎的理解是,后者必然会计入前者。另一方面,我们对饮用砒霜和死亡的理解——它们是什么——并不认为饮用砒霜是死亡的标准。这并不是说我们对死亡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与喝砒霜的想法有关,就像在痛苦行为和撒谎错误案例中那样。即使每次一个人喝了砒霜他就死了,而每次一个人死了他也喝了砒霜,两者之间的联系纯粹是归纳性的。

那么从以下推论又如何呢?

(三)

作者意图 x 在作品 w 中写作 x 时具有言外行为潜力 z

(四)

x 在工作 w 中具有言外行为 z 的潜力吗?

考虑一下 Beardsley 在很多场合讨论过并且上面已经引用过的一个例子:Humpty Dumpty。矮矮胖子说:“这属于你的荣耀!”他声称,他的这句话意味着你有一个很好的击倒论据。爱丽丝不相信他。 Humpty Dumpty 解释说,这意味着,因为“当我使用一个词时,它的意思就是我选择它的意思——不多也不少”。爱丽丝怀疑他是否可以通过选择这个意思来使这个句子表示这个意思。常识肯定站在她这一边。比尔兹利的回答有点不同。他说,因为矮胖子没有提供“荣耀”的规定定义,他知道爱丽丝不能指望“获得理解”,也就是说,理解他赋予这个词使用的新含义,因此不能打算进行这样的言语行为,吹嘘他关于非生日优于生日的论点是结论性的。由于意义是由言语行为潜力构成的,因此他不可能打算用“荣耀”来表示“漂亮的击倒论点”(II:202-203)。

比尔兹利在这里说的基本上是正确的。然而,为了证明故意谬误确实是一个谬误,为了证明(C)不是(D)的标准证据,关于作者意图的前提应该被假设为真,并且根据该假设来衡量推论的强度。如果确实存在谬误,那么仅考虑前提本身,就无法支持结论。但比尔兹利并没有像刚才指出的那样研究矮胖子的案例,而是质疑前提的真实性,并正确地发现它的不足。这不是重点。

事实上,有几件事可能会支持 (C) 和 (D) 之间的标准关系。首先,道德正确性和痛苦的案例表明,标准的天然根源在于不可否认但不可观察的现象。许多(如果不是全部)无法观察到但显然是真实的东西需要一个或多个标准才能在我们的思维和话语中站稳脚跟。 (甚至可以说,我们思维和话语中出现的一切,无论是可观察的还是不可观察的,都需要一个或多个标准。肯尼就是其中之一。)语言意义似乎就是这样的事情。其次,正确性、痛苦和意义虽然是真实的,但在本体论上似乎比范式上的真实事物要轻,例如物理对象(星星)、力(电磁力),甚至日常财产和财产实例(重五磅,费城在宾夕法尼亚州)。它们与日常生活中牢固固定的事物(岩石、重力、形状)的概念联系数量很少,例如,重新识别一种相同的疼痛本质上是有问题的。维特根斯坦写道,痛苦既不是某种东西,也不是什么都不是,尽管这句话很神秘,但其含义似乎也是如此。它的一部分生命需要按照标准注入其中。第三,比尔兹利自己也承认“只有有意识的文本生产才能产生言外行为”,因此在他的意义理论中也产生了意义。如果作者的意图对于文本具有意义来说是必要的,那就表明 x 意味着 m 的意图对于 x 的意义 m 来说是标准的——不是逻辑上必要的,而是标准的。支持这一建议的事实是,很难想象 x 意味着 m,但没有人在生成包含 x 的文本时意图让 x 意味着 m。

然而,这些考虑更多的是对论证的不确定暗示,而不是论证本身。首先,意义是不可观察的但却是真实的,这一事实表明我们应该寻找标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标准。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也许有人会说,数字也是不可观察的,但却是真实的,但不需要任何标准。其次,除了本体论上的渺小概念的模糊性之外,意义在本体论上肯定并不比数字更渺小,而数字似乎也不需要任何标准。最后,还有一点是,即使确实是前两个考虑因素的期票可以得到满足,所表明的只是一般意义需要一个或多个标准。它不会表明文本具有意义的标准是作者希望其具有意义的意图,更不用说文本具有其意义的标准是作者希望其具有该意义的意图。

但第三个考虑因素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比尔兹利本人说,有意识的文本生产对于文本具有意义是必要的(顺便说一句,这与他职业生涯早期写的许多东西相悖),这是从那里到作者意图作为文本意义标准的自然步骤,实际上,作为两者之间概念对应的标准(意图意味着 m,意味着 m)。此外,即使“如果‘S’意味着m,有人在某个时候在产生‘S’的标记时意图‘S’意味着m’这不是一个必然的事实,但前者至少是后者的标准。

但为什么刚才提到的说法不是必然的真理,这是有启发性的。这并不是因为 A 作为“S”的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使用者,可能错误地认为存在一种语言约定,根据该约定“S”表示 n。根据这个假设,他说出了“S”,意思是“n”。然而,由于尊重使用“S”的环境的上下文线索,由于使用它时所讨论的主题,并且由于听众的无知和误解(对语言和A的意图),他的所有听众都认为已经存在一种语言惯例,根据这种惯例,“S”意味着m。这就是他们对“S”的理解,因此他们相信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A 没有注意到他们的误解,很快就忘记了“S”以及他赋予它的含义。在这些情况下,“S”的意思是“m”,因为这就是语言使用群体所理解的意思:实际上,他们的信仰和行为建立了一种惯例,根据“S”的意思是“m”。其含义取决于所谓的“社区接受”,而不是比尔兹利所说的个人对言语行为表现的接受,也不是意图论者所说的说话者的意图。

这个奇怪的小场景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它是“如果‘S’意味着m,那么有时有人在使用‘S’时意味着m”这一说法的反例,而是说明了更重要的事情:“S”意味着m的语言惯例的存在是一个标准,在上面解释的技术意义上,“S”意味着m。至少就象征性句子的含义而言,这不是逻辑上充分的条件,也不是决定性的证据,因为在特定情况下,其他因素可能会凌驾于惯例规定的含义之上。事实上,如果隐喻、提喻、转喻和反讽是可能的话,情况就必须如此。 (简而言之,标记句是被视为具体特例的句子,具有可指定的时空位置。标记句与类型句形成鲜明对比。类型句是抽象特例,在空间和时间上不可定位。所有标记句都是一种类型的标记,就像所有标记 2023 丰田卡罗拉(在街道和高速公路上发现的时空物体)都是单一类型 2023 丰田卡罗拉 的标记一样。就句子而言,这意味着单个类型的句子“S”可以有许多标记。只有一种类型的句子“门是开着的”,但该类型的标记有很多,本文中可以找到其中的一些。)语言约定是在每种标记句子含义的情况下都必须考虑的因素。它们可能不是决定标记句子含义的最后一个词——尽管它们经常就是这样——但它们总是第一个词。

也许矛盾的是,鉴于刚才所说的,反例还说明了一个更重要的主张,即说话者认为“S”表示 m 的意图是其含义 m 的标准,或者至少非常接近如此。这是因为:(1)语言约定是标记句子意义的标准,而语言约定,正如例子所示,是整个社区理解、对待和信仰的函数。 (2) 说话者的意图是这种理解、处理和信念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是语言惯例的标准。换句话说,由于一种语言的说话者是他所说话的语言共同体的成员,而且正如比尔兹利本人所认为的那样,“S”意味着m的意图涉及“S”意味着m的信念,所以说话者的意图构成了决定约定的创建或维持的整体功能。 (3) 关系“是……的标准”是传递性的,或者至少非常接近传递性。如果 X 是 Y 的标准,Y 是 Z 的标准,并不意味着 X 是 Z 的标准,它仍然为 Z 提供了一些接近标准的支持。更简单但稍微不准确的是,由于说话者的意图“S”意味着 m 是“S”意味着 m 的约定存在的标准,并且“S”意味着 m 的约定的存在是“S”的含义 m 的标准,因此说话者的意图是“S”意味着 m表示 m 是“S”(表示 m)的标准。因此,说话者的意图在确定其句子的含义时必须被视为具有一定的证据分量。那么,就日常话语而言,严格来说,故意谬误根本不是谬误。

14. 法律的文字和法律的精神

但法律的文字是一回事,其精神却是另一回事。即使说话者的意图很重要,但出于两个原因,它也没有多大意义,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一次燕子不是一个夏天,单一的这样的意图或信念不是惯例,或者,除非在非常奇怪的情况下,对于一个人来说就足够了。像Humpty Dumpty这样的案例和上面讨论的反例表明,面对已经建立的惯例(Humpty Dumpty的案例),甚至正在建立的过程(A和他的社区的案例),说话者的意图是多么微不足道。而我们实际上所处的情况正是爱丽丝的情况。先前存在的语言惯例所承载的分量使得矮胖子的意图看起来根本没有分量。如果上面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它并不是没有重量,但出于实际目的,当被巨石平衡时,一微克是失重的。因此,即使严格来说不存在故意谬误,但在实践中说“不存在”比说“有”更具误导性。

然而,“矮胖子”的案例不应该被误解。语言惯例的建立或维持不仅仅是语言社区内多数人意见的问题。公约不仅仅是信仰、理解和治疗方法的集合。它带有规范性力量,而规范性力量虽然得到了社区支持的支持并且不可能在没有社区支持的情况下实现,但它并不会简单地朝着当时大多数意见的风向吹来。公约的规范性使其能够相对地(尽管不是完全地)抵制相反意见。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人可能会错误地拼写“accommodate”(拼写惯例要求它拼写为两个“m”,但大多数人都拼写为一个)以及为什么大多数人可能对“fortuitous”一词的含义有错误的信念(该语言的惯例要求它表示偶然或偶然,但大多数人认为它意味着幸运)。

严格来说,不存在故意谬误这一结论的第二个原因实际上是由比尔兹利指出的。说话者意义的概念——说话者在说出“S”时表示“S”表示m的意图——寄生在约定的概念上,因此也寄生在句子的意义上。在意图他所做的事情时,也就是说,在意图让他的句子表示m,而不是n、o或p时,说话者必然试图遵守他认为是预先存在的惯例。如果他不认为存在这样的约定,他就需要制定一个约定——这本身就涉及援引预先存在的约定。如果他不这样做,也不试图遵守预先存在的惯例,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他正在尝试进行交流,说出具有确定含义的句子,或者执行任何言语行为。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预先存在的惯例的假设,意图意味着任何东西的概念就没有内容,更不用说意味着 m 了。即使说话者的意图是确定惯例和句子含义的标准,惯例也必须被概念化为相对独立于说话者,在逻辑上先于说话者含义,并作为对说话者含义的约束。

结果是,说得好一点,没有故意的谬误,但不应该说得好。就日常话语而言,正确的解释实践会引导我们忽略说话者的意图。就其本身而言,在一种活生生的、充分发展的语言的背景下,说话者的意图的分量微乎其微,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被注意到(如果有的话)。这种观点的另一个优点是它有助于解释以下事实:(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解释一个人的言论时不需要也不会出现说话者意图的问题; (2) 困难的情况是可能的——公约必然是开放式的,有些不确定,并且可能与其他公约存在紧张关系; (3) 唤起说话人解决此类疑难案件的意图是很自然的,并非完全不合理; (4) 一种令人痛苦的感觉,即话语的含义并非完全脱离说话者的意思意图,这是有一定依据的; (5) 尽管存在(3),故意谬误的支持者总能找到解决疑难案件的方法,而无需援引说话者的意图。

15.回到文学话语

非文学话语就这么多。第二个问题是:适用于非文学话语的东西是否也适用于文学话语?比尔兹利确信确实如此。他认为两者之间没有根本区别。对于这种观点有很多话要说。它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我们的解释经验,并承认所有形式的话语的连续性。当我们放下赛车论坛并拿起拉斯金时,它也不要求我们遵守一套新的规则,这当然很有吸引力。这些都是对其有利的令人印象深刻的理由,并强烈建议采用它。

但这里的关键词是“采用”。该观点是关于如何概念化文学(以及从长远来看一般艺术)的建议;它不是由案件事实或文学概念决定的。另一种建议,也是许多圈子里流行的一种建议,是将文学概念化为与作者的生活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比非文学话语对他的意图赋予更大的解释权重。这个提议确实分裂了话语,但是,支持者会声称,这样做有文化和审美上的优势。其中三点是:(1)文学因此与传记、历史和一般文化联系得更加紧密;(2)审美领域并不像其他评价领域那样孤立,而是更加融入其中;(3)就批评而言,自然的、甚至是不可抑制的、超越艺术而关注艺术家的冲动不会自动受到挫败或诋毁。这里不能追究这一立场和比尔兹利立场的系统性优点和缺点,但重要的是要注意,这个问题是一个大而首要的问题,涉及如何最好地概念化艺术及其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

16. 内部和外部

比对艺术家意图的关注和包含它们更广泛的是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与上面提到的直接明显和间接明显之间的区别相似,但又有所不同。比尔兹利说,“内部证据”是来自直接检查物体的证据”(Aesth:20)。内部的内容可以公开访问;

[就诗歌而言],它是通过一首诗的语义和句法、通过我们对语言的习惯性知识、通过语法、词典和作为词典来源的所有文学、总体上通过构成语言和文化的一切来发现的。 (如果:477)

另一方面,“外部证据”

是来自对象的心理和社会背景的证据,从中我们可以推断出有关对象本身的某些信息。 (美学:20)

外部的东西是不能公开访问的;是的

私人的或特殊的; [同样在诗歌的情况下]不是作为语言事实的作品的一部分:它由关于诗人如何或为何写这首诗的启示(例如,在日记中,或信件或录音对话中)组成——写给哪位女士,坐在哪片草坪上,或者在朋友或兄弟去世时。 (如果:477–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