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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 (三)

中国历史古代篇章

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诉讼

南宋时,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客户”的身份也随之改变,变的更加自由,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大了民事法律主体的范围,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推向高峰。宋人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宋初之时,针对国家占有土地的的实际状况,因势利导实行比较彻底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度,同时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为人与人之间的土地交易提供了一个更加自由的社会环境,这极大的刺激了宋代土地交易市场的繁盛,使得土地的转移空前加快,土地纠纷也日益增多,史称“千年田换八百主”,“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北宋政府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推动着生活中土地交易的发展,再加上当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些都为南宋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所谓“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涉及土地田宅的交易越来越频繁,南宋司法越来越关注这些逐渐复杂化的不动产纠纷。

北宋初年,对于田宅之类的诉讼,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即“务限之法”。法律明文规定:“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而到了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大理卿李洪上奏言:“务限之法,大要欲民不违农时,故凡入务而诉婚、田之事者,州县勿得受理。然虑富强之家乘时恣横,豪夺贫弱,于是又为之制,使交相侵夺者受理不拘务限。比年以来,州县之官务为苟且,往往借令文为说,入务之后,一切不问,遂使贫民横被豪夺者无所伸诉。欲望明饬州县,应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最后孝宗批准了李洪的建议。可见,最迟于南宋孝宗时期,对侵夺田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已不再受时间上的限制,尤其是豪强侵夺贫弱的行为。

北宋初期的民事诉讼制度承袭了唐代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变革,但幅度并不大。从总体上看,北宋的民事诉讼制度与唐代的基本是一致的,但到南宋时期有很明显的变化。南宋民事诉讼制度在承袭唐和北宋基本制度的基础之上,结合南宋社会需求,有了显著的发展,其表现为:首创了“断由”制度,完善了越诉制度,调解的制度化等,这些发展变化使得南宋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逐渐趋于完备。

司法审判

南宋时司法裁判中普遍的风格,即司法官员判决依据的多元化。司法官员在定罪量刑之时并不完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除法律之外,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审判官员会考量诸如情、理以及道德等多种因素。南宋时司法官员在审判实际纠纷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案情变化多端,并不能完全为法律所囊括,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虽说是司法官员裁判的主要依据,但制定法以外的的情、理等社会规范同样被经常引用,用来作为法律的补充性规定,解决法所不及的情况。“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

南宋时期地方官员的侦查审判手段是非常丰富多样的,既有诸如检验、讯问之类以正常形式进行的,当然也有通过耳目等非正常方式秘密调查的,通过一系列的明察暗访,他们最终的的目的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伸张正义,这些官员给予庶民百姓的的恩惠都是比较实际的,往往能使受冤枉者得以平反。

官员制度

官员绩效考核制度

宋代地方官吏升迁降黜的制度称为磨勘,即是以官员任职资历年限为标准决定其职位升降,磨勘有着固定的年限限制,地方官吏通过考课的政绩可以冲抵磨勘年限,如果考课不合格,还会因此延长磨勘期限甚至受到惩处。因此,考课对于地方官员的仕途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南宋的地方官员考课制度,经历了从疏到密,由简至繁的过程,体现于考课机构、考课范围、考课标准、考课程序三方面。

在考课机构设置上,南宋在因袭前代的基础上又有所不同,太祖时期就已经设置了审官院专门负责官员的考课。宋宁宗时期,又在御史台设立考课司负责官员考课。在以专门机构考课的同时,南宋也经常从中央派遣使者考察地方治理状况,据此可以对机构考察的遗漏或作弊情况进行纠正。在考课范围上,因战争导致人口的减损,所以绍兴年问,单独以人口是否增长对守令进行考课。绍兴五年(1135年),又制定了县令考课的范围,包括纠正税籍、团结民兵、劝课农桑、劝勉孝悌,具体的考课方法则是在北宋四善三最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四善四最之法。同时,守令的考课方略也有所更改:宣诏令、厚风俗、劝农桑、平狱讼、理财赋、兴学校、实户口。而有关监司的考课内容最多,累计共计十五条,分别有是否完全奉行诏令、兴利除害、有没有朝廷下达的本路已上薄过失和惩罚不完全过失犯罪、受理诉讼和在指挥州县官员处理公事时有无拖延怠慢情形、有无因为受理诉讼改正了州郡官员不正当的处置结果、其职责有没有完全履行,施行政事时有无不当。例如转运司不正当转移使用财富,致使国家财产亏损或者在收税时没有遇到天灾却税额减少,或者缺乏旌政能力导致国家财产需求不足以及在应该发放或者偿还其他部门财时因为没有精打细算致使财政出现亏空;提点刑狱司不履行督查主兵及捕盗官训练士卒,修整装备的义务;提举常平司出卖其所管理的田产或者累欠税赋,不兴修农田水利,不按时或不按法律规定制作账簿,在编排保甲的时候不妥当导致废弛、在向朝廷上奏时奏章内容有没有不恰当以及有没有就以上的不合格内容上奏一一说明、其按察范围内的官员因犯赃罪被处以流刑以上及按察行为不适当的、向上推荐保举的官员有无不当、有无劝课农桑,开垦农田或者修提拔水利或者修正废置的田地让百姓种植桑树、枣树一类。有无招募流民增加户口,及召集逃户回来置业,或者招募人户为佃户,而不是靠分家析产来增加户口,本年内有无天灾人祸,官员是如何计划赈灾的或者因为其失于赈灾导致户口逃亡的,说明其巡查了哪些州县,从何时出发到何处以及何时回来,有无未巡查的地方并说明缘由、每年向朝廷上供的钱物有无缺少、有无平反所管辖地区的刑事案件或者拖延处置的案件、查获了多少盗贼,还有多少盗贼没有捕获的。[584]绍兴十三年(1143年),宋高宗又向淮东、京西路州县下诏,重申如有增加户口、劝课农桑、增修水利的情形,年终让监司据实比较,作为考课的重要标准之一。隆兴元年(1163年),宋孝宗又命湖南、湖北路的守令开垦田畴,如果开垦数量在一千顷以下的,考核时降低名次,延长磨勘期限。宋代关于考课程序方面最重要的创新是历纸制度,是将地方官员的过往政绩以及其上官对其政绩的评价以正式、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的制度,由此可以防止地方官员报送考课成绩时弄虚作假[585],也使得上司需要对其所书写的下属的政绩负责,在一定程度能够防止考课时上下勾结、相互包庇现象的出现。

南宋地方官员考核沿用的唐代考核地方辖区内人数增加的考核方法,并将农业发展和税收财富作为辅助考核内容,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种考核方法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虽然这项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属性和时代局限性,但在考核方法、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也具有一些闪光点:一是考核方法更贴近基层。宋代官员考核方法主要采用磨勘制和历纸制,考核从基层官员开始,注重挖掘基层人才,能够有效约束基层官员,促使他们更加廉洁奉公,忠于朝堂。二是绩效考核内容个性化。南宋对于官员考核体系更加系统完备,对不同职务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都有所区别。特别是针对地方官员考核,详细到辖区内,人口数量、耕地数量、税赋情况、社会治安情况等等,在对本年考核结果出来之后,与上一年进行对比,最终能够看出官员一年内执政水平。三是考核结果有效运用监督约束得当,在一定程度上对防止不正之风、抵制拉帮结派还是起到积极作用。

官员追责、罢黜制度

南宋时期中国古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产生了重大变化、获得重大发展,行政责任追究被广泛使用,对官员予以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善和丰富,行政责任追究逐步形成了体系并迅速成熟起来,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的程序、追究的类型、追究的形式等越来越清晰。

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极为严格。南宋承续了唐朝法律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针对官员这一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设置多种资格刑,从而补充“五刑”。比如,针对官员的资格刑还有免官、除名、免所居官、降名次、勒停、降官、差替、冲替、追官等。宋理宗时期的《吏部条法》中列举了“通用格”,将官员的行政责任分为各个层次,按照责任的不同或追回官衔,或撤销所带官职,或者勒令停职、降低官品、送某州居住、安置、责授等《吏部条法》通用格中的各种责任追究,就是非常典型的对官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大部分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宋代和官员责任承担、职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立法的总数远远超过前朝。《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和官员责任及其追究相关的法律在前朝的基础上实现了新发展,这些法律中对官员行政方面的规定比《唐六典》更为具体和丰富,同时还更具可操作性。比如在《吏部条法》的《差注门一》中就规定,对官员按照其政绩的大小予以奖励,无政绩或者工作造成失误乃至损失的,据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经过考核后负分40者追官、降官、落职不追官、特降、勒停等,上述对官员的惩戒也就是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之一。

南宋对官员行政责任追究的具体方法有如下:(1)限制官员的人身自由。比如,南宋法律规定的对官员编管、羁管、安置、居住等措施,即属于对官员进行人身自由限制的责任追究方法。此种责任追究方法中,让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官员迁移到官府指定之地,将其居住范围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剥夺其相应政治权利,便于官府管理监督。南宋法律规定,按照官员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罪行的大小确定其移居的远近。但是,宋代统治者对官员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不局限于某种责任承担方式(2)剥夺或者降低官员的品序。南宋法律规定,对官员可采取除名、勒停、冲替、追官、夺职、降差遣、追官告、展磨勘、降名次等剥夺或者降低官员品序的方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此种官员责任追究方法,因为能够较好地发挥对官员的监督制约、惩戒功能,被南宋统治者普遍推行。(3)对官员予以经济处罚。对官员予以经济处罚的责任追究方法,让官员为此而付出经济上的相应代价,同时也不一定对官员仕途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属于较轻的官员责任承担方式。南宋对官员予以经济处罚的方式主要有罚俸、罚直、罚金等。

以上的处罚方式均属于罢黜制度范畴,根据不同的类别有以下几种划分:针对资格,既有铨选、考课方面的资格,还有被罢黜之后叙复的资格,前者包括降名次、展磨勘、殿选、停差注、加举主,后者包括展期叙复等。针对官员身份、地位、待遇,主要有夺出身、夺章服、削爵位食邑、降阶勋等。夺出身,主要是指夺进士出身。针对职务,即针对官、职、差遣的处分。包括追降官资、除名、免官、免所居官,落职、夺职,勒停、冲替、差替、放罢等等。针对人身自由,主要包括居住、安置、编管、羁管、禁锢等等。根据适用方式的不同,罢黜的方式还分为单一式、复合式和综合式。所谓“单一式”,即单一独立使用的罢黜方式,就对官员贴职的处分而言,夺职、落职均属于“单一式”。所谓“复合式”,实践中某些处罚方式在运用时形成了固定、紧密的组合,可以称之为“复合式”。散官安置与分司居住就是这样的复合式组合,已经成为宋代定制,不能随便拆分。所谓“综合式”,是指三个单独的罢黜方式组合在一起使用。南宋赵升在《朝野类要》“勒停”条中说:“编管以上,则必除名勒停。”除名、勒停、编管连用就属于“综合式”的形式。还有其他“综合式”的形式,比如追官、勒停、居住。淳熙元年(1174年)七月四日,右司谏詹亢因弹劾宰相曾怀,被皇帝认为是“意在朋附,论事不实,有司以闻,灼见欺罔”,而被处以“追三官勒停,永州居住。

官员公务宴饮制度

南宋地方公务宴会制度是继承前朝旧制的基础上日益发展和完善起来的,这一时期地方公务宴会制度的延续与完善。南宋朝廷对各类公务宴会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比如对本地官员宴饮聚会及宴请过往官员则是不妨碍公务才可参与或不得参赴,并将其纳入刑罚的制裁范围。南宋时,地方公务宴会制度相当完善且日益严苛,已有成文法律专门针对迎送宴会等问题作出规定,违者要受徒、杖等刑罚。但由于国家政权动荡,外敌环伺、不断侵扰,统治阶层却多沉迷享受,导致制度性规定的执行力低下,所以对比北宋前、中期来看,此时地方官员参办宴会更加频繁

南宋朝廷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政府公务宴会做出了相应的制度性规定,但对宴请招待往来使客、蕃部和犒设军校的限制要略显宽松,对当朝官员的要求则较为严格。还有对地方公务宴会中的娱乐活动、使用物品和服务人员等的规定,强调节省且不得随意侵夺挪用。地方官员参办公务宴会中使用妓乐娱乐,不同等级的地方官员有不同的规定,对路级官员的限制和处罚要比州县级的更详细、严苛。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可以适用于路、州、县级官员开办的各类宴会。

从北宋建国之初到南宋初年,地方官员开办或参与公务宴会的现象越来越频繁。南宋朝廷采取了许多措施对这些现象进行治理,主要是中央及地方监察机构对地方官员违规开办或参与公务宴会的现象进行监察和弹劾,这种治理方式类似于一种“举报”机制,使朝廷对地方公务宴会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有更加清晰地认识。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三月,高宗仅允许州级官员在休假期间开办公宴时以妓乐助兴,其余的皆被禁止。监司、守臣等需要如实上报擅自使用妓乐等违规现象,台谏官再对此进行按察核验。孝宗淳熙九年(1182年),朝廷限制诸路钤辖参与宴会以保障军队训练,并派帅臣、监司等路级官员进行督察、弹劾。奉使、接送伴使副也不能参与途经各地所举行的公务宴会,朝廷令台谏官督察、弹劾其中一些超标准的现象。同时,监督、弹劾手段往往同法律制裁相联系,宋廷根据监察官员所反映的各种违规行为,采用相应的法律制裁手段。

地方官员违反规定开办或参与各种类型的宴会在宋朝是较为频繁的现象,在南宋时期违反制度性规定的问题最为突出。因此,朝廷采取了一定的法律制裁手段进行治理,法律制裁的主要方式就是行政处罚,南宋的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上革职不加以叙用、降职使用以及与其相联动的惩罚措施。虽然这些方式的惩罚力度都远轻于笞、杖、徒、流、死等刑罚,但在治理地方官员超标准公务宴会的过程中依然起到了重要作用。

官员休假制度

宋徽宗时,本身有“天庆节、先天节、降圣节、天宁节、天应节、宁贶节、真元节、元成节、开基节和天符节”等节日。后来又新增加了两个节日:天应节和开基节。宋高宗时,徽宗朝的五个节日都被他废除,唯有开基节被保存下来。

南宋初期,因为战争、战乱不断,官员们的节日假自然就被忽略,无论大小官员都必须正常入局治事。待边疆危机解除之后,皇帝就会恢复官员们的正常假期。宋孝宗时,大臣罗愿给皇帝说明前代是在国泰民安的基础上增建多项节日,用以显示天下太平。如果国家形势动荡,不应增加节日的数量,这样不仅会增加财政负担,在很大程度上亦会增加人民苦难。到宋宁宗时,官员们的节日假有所缩减。由北宋的七十六天减为六十七天。主要表现为:元日、寒食、冬至的休假天数由七天减为五天。

总体而言,南宋时,由于受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边疆形势的影响,官员们所享有的节日假比北宋时有所减少,主要是大部分节日的休假天数有所变动,由多变少,虽然节日多,但天数少,这样就会导致总体的休假天数大为减少。虽然假期天数减少,但官员们可以不用办公,享受休务的待遇。

军事

军事制度

南宋军事制度是在北宋军事制度崩溃的基础上,通过重组与一系列的调整建立起来的。它沿袭了北宋以来形成的“以文制武”传统和防御性战略,但抛弃了枢密院一三衙的统兵体制,先以御营使司为短暂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接着逐渐恢复枢密院事权,新的枢密院融北宋枢密院、三衙大权于一体,成为新的中央最高军事领导机构,并长期以宰相兼任枢密使,本身并无独立性,实际上是三省一枢密院的领导模式。地方统兵体制也几经变迁,大致经历了四大宣抚司阶段、各地都统司阶段、宣抚、制置使司节制都统司阶段和制置司领导各州节制屯戍军马司阶段。虽然高宗绍兴十一年(1141年)收兵权集重权于中央,但南宋中期以后地方统兵官员权力不断扩大,文臣逐渐取代武将,形成了所谓“军管型准行政组织”。

军事力量

南宋初期,重建军事力量乃为必然之举。立国伊始,南宋中央就选定了两种军事重建方式:一种为军事机构性的逐步重建;另一种是扶持中央所能控制的军事力量。南宋中央在招收溃兵、盗贼及勤王之兵等基础上,开始军事重建之路。于是有了岳家军、韩家军的出现。从绍兴六年(1136年)始,军事重建又步入一个新的阶段,任务转为收诸大将兵权。其实从立国伊始,南宋中央就在培植亲近的军事势力,从御营司内的王渊,到神武副军的岳飞,皆是中央所扶持的力量,后只因岳飞势力发展太快,超出了中央所能控制的范围,中央才进而扶持神武军中的杨沂中,又拉拢张俊。至绍兴十一年(1141年)之时,中央所能控制的军马已颇为可观的情况下,己经具备收兵权的资本。因而南宋有收回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大将兵权的举动。最终在两种方式的综合作用下,南宋中央完成收兵权之举,在绍兴十二年(1142年)顺利完成军事重建。

南宋中央在重建军事力量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军队成分复杂、将帅不和与将帅不从命三个主要问题。中央在收兵权之时,就是要克服此三种问题的离心力倾向,将军队统一在国家的军事编制之中。最终在此三种问题的综合作用下,爆发了四次严重的危机,分别为:苗刘兵变、淮西兵变、第一次“绍兴和议”、收兵权。南宋中央对这四次危机的处理,并由完全被动逐渐转化成完全主动,实现了中央军事主体力量的重建,将军队的领导权、指挥权收归国有,由中央指挥全部的军队。南宋中前期,屯驻大军取代禁军,成为主要的正规军,而原为北宋正规军的禁军则沦为与厢军类似的地方役兵。北宋的管军机构三衙此时也权力萎缩,重建的三衙军只是三支与屯驻大军平列的军队。至南宋中后期,各地屯驻大军日益腐败,其地位逐渐为大量新军所替代。南宋朝廷通过这些调整,较为成功地控驭了全国的军事力量,较为有效地组织起了国防部署,成为南宋能够长期立国东南的重要制度保障。由于战马来源的紧张,南宋始终没有改变骑兵落后的面貌,影响了军队的主动出击与机动作战。但为防卫海岸线与长江沿岸的城镇,南宋因地制宜发展起强大的水军,成为南宋军队中的最大亮点。高宗建炎四年(1130)年水师编有11支舰队,3000名水兵。从孝宗乾道年间开始,南宋内陆水军得到了长足发展,形成了较大规模,为保卫江淮甚至整个南宋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乾道三年(1167年)朝廷任命知建康府史正志兼沿江水军制置使,“自盐官至鄂州沿江南北及沿海十五州水军悉隶之”,其中盐官位于临安府境内的杭州湾北岸,囊括了浙西路的防务。淳熙元年(1174年),增加到15支舰队,21000名水兵。而到理宗嘉熙元年(1237年),更达到22支舰队,52000名水兵。理宗朝,因战事吃紧,又一度任命知镇江府吴渊“兼都大提举浙西沿海诸州军、许浦、澉浦等处兵船”理宗淳祐五年(1245年),宋廷下诏:“沿江、湖南、江西、湖广、两浙制帅漕司及许浦水军,共造轻捷战船千艘,置游击军壮士三万人,分备捍御。”即诏令各内陆及沿海水军都要建造战船,招募士兵,以备战事。南宋水军虽然在与蒙作战中最终失败,但它为南宋王朝的延续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则不可磨灭,其在中国水军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防御体系

南宋立国江南,江防成为事关国家存亡的要务。南宋构建了以江防为根本,川陕荆襄为屏障,淮防为藩篱,海防为辅助的对金防御体系,建立了专门的江防水军和多层次的江防要塞体系。从整体来看,川陕、荆襄、江淮三大战区之作用难分轻重主次,它们彼此不可或缺,彼此互为唇齿。南宋朝廷一直在研拟优化三战区互动策应问题,但是,限于主客观条件,一直未臻完善。至于两淮之间,虽然它们在大多数时间里是分开的,但在非常时期,宋廷还是会把它们合为一处,统筹兼顾。

川陕战区

南宋川陕防区的地理范围大致相当于今陕西省南部、四川省北部、甘肃省南部三省交叉地带,也即今汉中盆地及其周边地区。以今汉中盆地为核心的南宋川陕防区,地理形势独特,战略地位突出。川陕防区在南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战略作用,成为抵御金蒙进攻的坚实屏障。南宋川陕防区军事成防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兴州(今陕西略阳)、金州(今陕西安康)与兴元府(今陕西汉中)为三大屯驻重心。这一战略部署,出于战略防御的实际需要。南宋与金蒙以秦岭、淮河为界,自西向东形成川陕荆襄、江淮三大防御区域,实行有重点的分区设防战略,以克服边界线漫长带来的防御困难。兴州处在防线的西部,抵御金蒙从秦州、宝鸡为基地发起的进攻,成为川陕防线上西部的一个指挥中心;金州处在川陕防线的东部,抵御金蒙从北部商州为基地发起的进攻;兴元府处在兴州、金州之间,不但承担抵御金蒙从西安为基地发起的进攻,而且地处川陕防线居中位置,发挥着连接西部兴州和东部金州的战略作用,即所谓“远通樊、邓,旁接秦、陇”。兴州、兴元府、金州三大屯驻重心,自西向东,互为声援,既避免在各地屯军力量分散之弊,又能发挥协同防御的战略优势。三大屯驻重心分区防御战略,一方面可以起到独立运作、各自设防的目的,又可以起到相互支援、牵制外来人侵力量的作用。每一屯驻重心自成一体,三地又联成一个有机的防御整体。

由于四川是典型的盆地地形,盆地四周分布着的崇山峻岭,虽然限制了四川与外部的联系,但却是天然的防守屏障。由于它的西、南两面地形地势极其险恶,与外界的联系主要通过东、北两个方向,在这两个方向上,长江是其与东方之间的往来通道,嘉陵江及其支流河谷低地是其与北方之间的往来通道。这两个方向的通道同样在地势上也十分险要,并分别以重庆和成都作为各自的政治经济与军事中心。南宋后期,为了巩固川陕战区,南宋朝廷认识到必须加强四川的城防。成都曾两次失陷,而重庆虽也受到多次打击,却始终没有被攻陷。

淳祐三年(1243年),四川安抚制置使余玠采纳了播州人冉璞、冉琎“守蜀之计在于守合州,守合州之计在于守钓鱼城”的城池防御计划,适应当时的形势,迁合州(今合川)于钓鱼山,设险守卫全蜀。并以此为摹本,在随后的八年间,以重庆为中心,合州钓鱼城为支柱,在东起夔门,西至嘉定(今乐山)的长江上游,以及在由北往南汇注于长江的岷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等江沿岸,选择险峻山势建城20余座。由临江山城构成的这一组防御城池,依山为点,以江为线,点线结合,网状分布,布防严密,层次分明,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山城纵深防御体系。其中,在川东北部的嘉陵江、渠江等江边分布的苦竹隘等城池,共同组成前沿防线,作为钓鱼城的北面多重屏障。而主要防线是由嘉陵江等江边的运山等城池组成,以钓鱼城作为防御重点,控制三江而屏障重庆。后方防线以制置司所在地的重庆府为中心,东起夔门(今白帝城),西至嘉定,由横贯长江沿线的瞿塘、白帝、磐石等山城组成。

各山城前后相守,左右相望,互成犄角之势。此外,在整个防御体系中,有四座城池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宋人称为“四舆”,分别是川东的重庆、钓鱼、白帝城,川西南的嘉定城。其中,夔门为“蔽吴之根本”,嘉定为“镇西之根本”,号称“巴蜀要津”的钓鱼城作为北面的屏障,三城鼎立,东西呼应,共同拱卫重庆,确保重庆成为“保蜀之根本”。

两淮战区

在南宋两淮军事防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鉴于淮东多水、淮西多山的自然地理形势,在淮西地区可以依山建设关隘,相对易于防守,而淮东地区水网密布,却普遍水位较浅,再加上平原地势,造成淮东几乎无险可守的局面,这就使得防御工事成为两淮地区的防御手段。

建炎元年(1127年),李纲在给宋高宗的上书中指出两淮地区布防的规划,重点突出的就是城池,在后来的战争实践中,像寿春、庐州、楚州等,都成为重兵争夺的要害所在。在李纲之后,张浚结合两淮的自然、交通地理形势,分析江淮数千里之间能够成为咽喉之地的城镇,淮东路为承州、楚州,淮西路是庐州。淮东路的扬州与楚州,淮西路的庐州与和州,“城楚、城扬于东,城庐、城和于西,金汤屹然,所以为守者,具矣。”这几处城池“控扼边防,为国屏翰”。整个南宋两淮军事防御体系,基本围绕这几个重要城池而展开。

南宋两淮防御工事体系可以分成“纵向”、“横向一两个防御带,而纵向、横向两个防御带的交叉点,也就是负有防淮或防江任务,同时还负有防守金军进兵路线任务的双重防御任务的城镇,正是楚州、扬州、和州等,其重要性非同一般。南宋在两淮防御工事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视对水网的防御功能的利用。

荆襄战区

荆襄战区西部高山连绵,是天然的防御带,金军甚少选择从此处进攻。而中部偏北的襄宜平原和江汉平原,地势平坦,无险可守且地理位置重要,遂成为双方争夺的目标。位于两个平原之上的襄阳、鄂州、江陵成为了战区的防御重点。襄阳在西北方向屏障京湖,东边有鄂州,西边有江陵府,三者互为犄角,共同承担荆襄战区的防务。顾祖禹指出了湖广地区的三大重心以及各自的战略意义。如果想进取中原,则襄阳为重。若想屏蔽东南,则鄂州为重。若就控制湖广地区而言,由于江陵位于中心地带,为最佳选择。荆襄战区的防御层次主要包括:唐州、邓州的藩篱作用、以襄阳为中心的襄汉防线和以鄂州、江陵为中心的长江防线。

对外战争

从军事斗争上看,南宋是造就了许多爱国志士、民族英雄的朝代。南宋长期处于金国、蒙元等外族入侵的严重威胁之下,为此南宋军民进行了一百多年的抵抗斗争,涌现了无数民族英雄,如宗泽、韩世忠、岳飞、谢枋得、陆秀夫、文天祥等。仅《宋史·忠义列传》就收录有爱国志士277人,其中大部分是南宋人。

对外战争

分期

类别

时间

战争

宋军统帅将领

结果

备注

对金战争

义军抗金

建炎三年至绍兴元年(1129—1131年)

八字军抗金

王彦

斩获大量金军,夺回大量被掳人口,牵制了金军活动

因宗泽之死和杜充叛变而逐步被分化瓦解

红巾军抗金

屡败金军,队伍扩大[679]

五马山义军抗金

赵邦杰、马扩

发展到十余万人,在河北、山西等地区发生了很大影响

梁山泊水军抗金

张荣

在玉田县山中,集结忠义壮士万余人。

杨浩、佾人智和

刘里忙

占据山区,结集南北少壮兵士邀击金军发展到万余人

川陕之战(1130—1134)

建炎四年(1130年)

富平之战

张浚

金军获胜,宋廷失去陕西五路

挫败了金军入蜀的图谋,消灭了金军有生力量,牵制了金军南下进攻南宋的行动,为巩固南宋政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和尚原之战

吴玠、吴璘

金军惨败[682]

绍兴三年(1133年)

饶凤关之战

刘子羽、吴玠、王彦

金军败

绍兴四年(1134年)

仙人关之战

吴璘、吴玠

金军败走,吴玠收复凤、秦、陇诸州

岳飞第一次北伐

岳飞收复襄阳六郡之战

岳飞

南宋获胜,岳飞克复襄阳六郡

岳飞第二次北伐

绍兴六年(1136年)

牛蹄之战

岳飞

占伊阳、洛阳,后被迫撤回鄂州。之后兵临蔡州

岳飞第四次北伐

绍兴十年(1140年)

颍昌、淮宁之战

岳飞

宋军胜,收复颍昌府、淮宁府、郑州、河南府

小商河之战

张宪、杨再兴

宋军胜

郾城大捷

岳云

宋军胜,金军大溃退[709]

颍昌之战

王贵、岳云

宋军大胜

朱仙镇之战

岳飞

隆兴北伐

隆兴元年(1163年)

灵璧之战

李显忠

宋军胜,收复宿州[81]

张浚督师[80];以隆兴二年(1164年)十一月,签订隆兴和议为结束

宿州之战

李显忠、邵宏渊

前期宋军胜,后期宋军败

符离之战

宋军大败,金军纥石烈志宁渡河,宋被迫议和

开禧北伐

开禧二年(1206年)

泗州之战

毕再遇

宋军首攻获胜

开禧三年(1207年),史弥远与杨皇后等勾结,杀死韩侂胄,宋、金罢兵议和。嘉定元年(1208年),宋、金订立嘉定和议。

凤凰山之战

宋军胜

六合之战

皂郊之战

宋军大败,战死五万人

金军三道攻宋之战

嘉定十二年(1219年)

化湖陂之战

李全

宋军胜

金宣宗为达到以战逼和进而巩固南部边防,于十二年正月,兵分三路南下攻宋。以金左副元帅仆散安贞率东路军攻淮南;巴土鲁安等率西路军攻陕西;完颜讹可率中路军攻京湖。

枣阳保卫战

孟宗政

宋军胜,完颜讹可单骑逃遁

联蒙灭金

绍定六年(1233年)

光化、吕堰之战

孟珙

金军大败,武天锡被杀,宋军乘胜追击,收复了邓州、申州等地

成吉思汗提出借道南宋四川境内以灭亡金朝。窝阔台汗强行执行“借道伐金”。绍定四年(1231年)十月,南宋拒绝蒙古假道要求,拖雷便以此由大举攻宋。四川制置使桂如渊逃跑,蒙军通过宋境。随后,蒙古几次派出使臣约攻金朝,都议而未决。当金哀宗逃到蔡州后,蒙古又遣使劝说孟珙共攻。三峰山之战后,京湖制置使史嵩之遣使同意夹击金朝。之后南宋断然拒绝了金朝议和请求

唐州之战

金元帅乌古论黑汉战死,金哀宗企图逃往四川的计划彻底失败

绍定六年至端平元年(1233—1234年)

蔡州之战

孟珙、江海

金军败,金朝灭亡。宋军分得战利品中大部分,随后撤军

对蒙/元战争

窝阔台攻宋之战

端平二年至嘉熙二年(1235—1238年)

襄阳之战

魏了翁、孟珙

襄阳多次失陷,最终收复

从端平元年(1234年)年初“端平入洛”到端平二年(1235年)春窝阔台汗正式派兵攻宋,双方进入战备阶段。东路由其三子阔出(曲出)及宗王口温不花、国王塔思等统率,攻宋荆襄、江淮地区;西路由其子阔端、都元帅达海绀卜等率领,攻取四川。

端平二年(1235年)

沔州之战

高稼

宋军败

端平三年(1236年)

阳平关之战

曹友闻

真州之战

丘岳

宋军胜

嘉熙元年(1237年)

安丰之战

杜杲、杜庶

宋军大胜,蒙军被迫撤退

黄州之战

孟珙、王鉴

宋军大胜,蒙军撤围而去

嘉熙二年(1238年)

庐州之战

杜杲

宋军胜,蒙军北退[378]

嘉熙三年(1239年)

大垭寨之战

孟珙

宋军胜

淳祐元年(1241年)

第二次安丰之战

余玠

淳祐三年(1243年)

寿春之战

吕文德

蒙军遂北撤,宋蒙双方在江淮地区进入相持阶段

蒙哥攻宋之战(1253—1259年)

宝祐三年(1255年)

潼关之战

章梦飞

宋军大胜,收复潼关[301]

淳祐十一年(1251年),蒙哥汗采取大迂回战略攻灭大理国,准备从翼侧及侧后攻宋[714]宝祐六年(1258年),蒙哥发动大规模灭宋战争,中路由忽必烈率张柔等部攻鄂州;东路由塔察尔进攻荆山以分散宋军兵力;又令云南的兀良合台从交州引兵北上,到鄂州与忽必烈会师;西路由蒙哥亲自率领主力进攻四川

宝祐四年(1256年)

蒙古攻四川之战

蒙军胜,巴蜀之地大约有2/3已经归于蒙古。

马湖江之战

史俊

宋军胜,蒙古三军原路返回

宝祐五年(1257年)

纽粦攻四川之战

杨大渊、刘整

蒙军胜,刘大渊等投降蒙古

宝祐七年(1259年)

钓鱼城之战

王坚、张珏

宋军胜,蒙哥因伤死,蒙军西路军主力撤退

龙崖城之战

茆世雄、詹钧

宋军胜,蒙军西路军余部撤退

宝祐六年至七年(1258—1259年)

鄂州之战

贾似道

因蒙哥死双方和议,蒙军中路军撤退

忽必烈灭宋之战

咸淳三年至九年(1267—1273年)

襄阳之战

吕文焕、李庭芝

元军获胜

咸淳十年(1274年)

郢州之战

张世杰

宋军败

鄂州之战

夏贵

咸淳十年至德祐元年(1274—1275年)

嘉定之战

昝万寿

宋军败,昝万寿投降

咸淳九年至德祐元年(1273—1275年)

淮西之战

夏贵

宋军败

德祐元年(1275年)

丁家洲之战

孙虎臣、贾似道

宋军败,宋军主力瓦解

岳州之战

高世杰

宋军败

焦山之战

张世杰

宋军大败,长江防线崩溃

常州之战

宋军败

潭州之战

李芾

宋军败

临安之战

张世杰、文天祥

临安城陷,南宋朝廷请降

德祐二年至景炎二年(1276—1277年)

泸州之战

张珏

宋军因粮尽援绝失败,元军大胜

景炎元年至祥兴元年(1276—1278年)

文天祥反攻江西之战

文天祥

元军胜

元至元十六年(1279年)

厓山之战

张世杰

蒙元获胜,南宋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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