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时辰采用传统的十二时辰制,每个时辰大约两小时。根据《大明律》规定,当时的十二时辰依次为:
子时:23:00-01:00
丑时:01:00-03:00
寅时:03:00-05:00
卯时:05:00-07:00
辰时:07:00-09:00
巳时:09:00-11:00
午时:11:00-13:00
未时:13:00-15:00
申时:15:00-17:00
酉时:17:00-19:00
戌时:19:00-21:00
亥时:21:00-23:00
在清朝时期,时辰的使用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吉凶祥祢上。如婚丧嫁娶等重大活动都要选择吉日吉时,而一些忌讳也存在于特定的时辰。在官场和文化领域,时辰也是重要的时间单位,如朝会、考试等都要遵守固定的时辰。
古代曾经有个标准计算时间的单位: 一年有十二月, 一月有五周, 一周有六日, 一时辰有八刻, 一刻钟有十五分, 一盏茶(10分钟) 有两炷香, 一炷香(5分钟) 有五分, 一分(60秒) 有六弹指, 一弹指(10秒) 有十刹那, 一刹那就是一秒钟。也就是说“一炷香“相当于300秒,也就是五分钟的时间。
春和本文古代背景都用这个时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