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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度

中国历史古代篇章(前传)

郡县制度

历史沿革

先秦时期

西周时县大于郡,《逸周书作雒》:“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左传》哀公二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春秋时代一些诸侯国为了加强管理而置县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后来晋又在国内置郡。由国君任免地方官,这制度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至战国时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逐渐减少分封于贵族的地区。

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熊通,先楚熊坎的次子,夺得兄长熊旬的王位自立为楚王。在三年之后便想渡江攻打西周在汉中布置的重镇,但是第一次失败了,于是回国养精蓄锐,之后吞并了周围的国力衰弱但物资丰富的权国,改权国为权县,熊通命权王做县尹。权王叛乱。楚王熊通知发兵平乱,将权王带回楚国看管,又在权县选拔人才做县尹。这是中华县制之肇始。

郡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秦国秦穆公嬴任好。嬴任好,秦德公少子,秦宣公、秦成公之弟,被《史记》认定其为春秋五霸之一。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关于郡制的记载。

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组织也逐渐由采邑制转为县制-郡制。县与郡的出现,同春秋时的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时,一些国家在所占有的领地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最初的郡大多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低。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开始时,县和郡都是有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发事变。发展到了战国时,随着边地日益繁荣,就在郡下分设若干个县,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并逐渐形成郡县两级地方组织。

光有中央政府机构而无地方行政机构,仍然形不成强大的封建统治网络。但建立什么样的地方行政机构,这在秦统一六国之后是经历了一场激烈争论的。以丞相王绾为首的群臣,主张沿用周代以来的封国建藩制度,分封诸皇子为王。他们的理由是有利于统治新征服的六国地区。而廷尉李斯则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很显然,李斯的主张符合专制皇权和统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纳,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随边境的不断开发和郡治的调整,增至四十余郡。

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郡以下设县或道。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乡里的作用逐渐强化,并超过郡县,民间有知乡里不知郡县的说法。

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都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楚武王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县令为一县之长,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 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内地的县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

秦汉时期

秦代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前,县大于郡,千里百县,县有四郡。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特别是李斯的上司王绾,认为原楚国、燕国、齐国等地的领土都远离秦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惟身为廷尉的李斯认为分封制是周朝诸侯混战的根源,他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他力排众议建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

在郡县制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省长)、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为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至汉代仍承袭这个制度,形成州郡县三级行政管理,自此成为日后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础,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秦制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是为一县之首。县令下设丞、尉。县尉负责一县的军事和治安。由于秦王朝政权具有军事专制的特点,所以县尉的任务特别繁重,举凡一切军事、治安、征发徭役、管理士卒等事,均要由县尉主持完成,稍有差错就要受到严厉制裁。由于县尉任务繁重,所以每一个县的县尉不止一人,可能有二至四个县尉。

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废除分封制,以郡县制作为中央控制地方的制度。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等职官,分掌行政、兵事、监察职责。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设置于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同级地方行政机构成为“道”。县级一下有“乡”、“里”两级地方基层行政机构。此外,还有负责地方治安并兼管公文传递的“亭”。

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的工作进行考察。

秦朝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管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牵制,统治机构的最高统治权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确保了封建地主专制统治。这套金字塔般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强化。

郡县制与西周分封制相比较,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西汉王朝继续推行郡县制。汉初曾分封诸侯王而形成“郡”、“国”并存的局面,后逐步消除与中央抗衡的地方割据势力,使“大一统”政体更为巩固。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40郡之多。汉时不断增立新郡,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国指诸侯王国,武帝以后,国的地位相当于郡。一郡所统之县,一般约为20县上下,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县之下置有乡、亭、里。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

秦称郡之长官为守 ,汉景帝时改名太守。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 又设尉,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 、右尉各一人。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四十郡之多。王国维等又以为有四十几郡(见秦朝行政区划)。究竟多少郡。尚难确定。郡以下的一级行政机构是县或道。内地均设县,只有边地少数民族才设道。道和县是平行的,道、县均是郡下一级的行政组织,其官制大约也略同。西汉时不断增立新郡(见西汉行政区划)。据平帝元始年间的记载。全国共有一百零三郡国(见西汉郡国)。到东汉时(见东汉行政区划),据东汉顺帝时的记载。全国当时共有一百零五郡国(见东汉郡国)。国指诸侯王国。武帝以后。国的地位相当于郡。秦在京师地区设内史以统县。西汉初因之。武帝时乃份内史之地为京兆﹑左冯翊﹑右扶风。或称为“三辅”。实则为三郡。东汉在都城所在的洛阳地区设河南尹。也相当于一个郡太守。一郡所统之县。多少不等。一般约为二十县上下。属县最多之郡当推西汉的琅邪郡。有属县五十一;最少者为玄菟郡。仅辖三县。一郡总人口数以二十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两汉百万人口以上的郡有十几个。其中最多者为西汉的汝南郡。达二百五十九万人;少者不过几万。甚至象东汉时的朔方郡。仅七千多人。

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人口稠密之地。不足方百里者也可成县;而人口稀少之地。一县或远超过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据西汉平帝时的统计。当时全国县、邑、道、侯国。总数为一千五百八十七;东汉顺帝时的记载。总数为一千一百八十。县之下置有乡、亭、里。平帝时全国共有六千六百二十二乡。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亭。由此推测。每县下面大约有九乡和十几亭。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

从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地图来看。西汉初。一里的户数多少不等。多者百余户或几十户。少者才十几户。有的史书以为汉代一里百家。恐不会如此整齐。郡县之长官秦郡一级的最高长官是郡守。郡守之下设丞,辅佐郡守管理郡中的行政及刑狱工作,郡的军事和治安则由郡尉负责。郡尉不干预民事,与郡守的职责有明确分工。统一后,在郡一级增置了监察史,负责监督百姓及官吏,职务类似于中央的御史大夫,也有牵制郡守的作用。

汉朝

西汉初年,在地方上继承秦朝的郡县制,同时又分封同姓诸侯国,郡国两制并行(参见词条郡国并行制)汉景帝时改名太守。新莽时曾改为“大尹”或“连率”。东汉时仍称太守。太守之秩为二千石或比二千石的 。有的大郡太守为中二千石。

太守的职责是掌管一郡的民政和军事。但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太守常要“行县”。以省察各县令﹑长的治状。春天到各县去“行春”。以劝课农桑。太守掌握着一郡的司法权。对民事﹑刑事案件都可作出最后的判决。贡士进贤。即按中央的要求向上推举各种人才。也是太守的一项重要任务。汉代谓之察举。西汉时。每年秋天。太守主持“都试”以讲武。皇帝向太守颁发发兵用的铜虎符。郡中若发生武装暴动。太守要率兵前往镇压。边郡太守还须率领官属、军队与来犯之敌交锋作战。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

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的职务是典武职甲卒。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汉武帝时曾一度命令东郡不置守。使都尉吾丘寿王主一郡之政。西汉时沿边诸郡。还增设部都尉数人。东汉初年。除边郡外。皆不设都尉。不过后来有的内郡也仍有设者。

太守属官有丞、五官掾、主簿、督邮、诸曹掾史。丞为太守之助手。五官掾则有太守“股肱”之称。主簿管文书。督邮主要职责是监察各县。西汉时一郡似乎置督邮两名。如河东郡分南北两部。每部设督邮一名。东汉时一郡所置督邮增多到三名或四五名。多数郡是三名。督邮除督察县令、长外。还管制地方的奸猾豪强。成为守相之耳目。郡设置分管具体事务的部门曰曹。郡曹有十几种之多。其中如功曹是专管官吏的选署、升黜。户曹、集曹管户籍及征集租谷等事。金曹管钱币及盐铁生产。仓曹管仓廪、积贮。辞曹、决曹管狱讼。贼曹管武备和治安。每曹皆置掾、史主其事。但也有不置曹而设掾者。如设文学掾主管学官。设市掾管理市场交易。设都水掾、道桥掾以主管水利兴修和造桥筑路。掾、史主秩为百石。在掾史之下还有书佐、循行、干等小吏。

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实际上汉代县官称令或称长。有时也与其县之重要与否有关。不单是决定于民户的多少。令的秩为六百石到千石。长的秩为三百石到五百石。

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又设尉一名。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右尉各一人。丞、尉之秩为二百石到四百石。又设廷掾以监乡。县也设置十几个曹的掾、史。以分掌县内的许多具体事务。

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而守、令以下的掾属则归守、令辟除。故汉人又称郡县掾、史为门下掾史。除三辅和边郡外。多任用当地人为吏。

乡设三老以掌教化。设啬夫以听讼和收赋税。设游徼以禁盗贼。亭有亭长。里有里典或里魁﹑里正。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计。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根据他们的治状而定殿最。守、令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它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

隋唐以后

隋开皇三年(583)。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大业三年(607)。又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唐武德元年(618)。复称为州。州置刺史。唐玄宗天宝元年(742)。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后又改回。自此。郡极少设置。至元。郡名完全废弃,郡县制改为州县制。

管理作用

郡守、县令(县长)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郡。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分郡设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改为行省制度。

总之,郡县制废除了分封贵族时代的世袭特权,有利于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废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既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主要影响

郡县制下的郡守和县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为现代的行政区划划分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参考。

历史评价

周、秦之变历来被视作中国历史重要转折,封建、郡县之辨更是其间最重要的内容。然而,郡县制并非是商、周之制的断裂,它仍然处于商、周传统的延长线上。郡县制的出现是春秋战国时代治理效率化竞争的结果,并有赖于官僚制度的成长——更确切地说,郡县制的出现是“治权”发展的结果。

秦汉以后,郡县的功能与范围大致不变,因为郡县作为地方政区,主要任务是劝课农桑、征收赋税、维持治安。“县”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郡一级的行政区划,唐宋多称“州”,明清多称“府”,但其性质相近。由于郡(州、府)数量太大,不便于朝廷管理,故而在郡(州、府)之上还编有更高一级的政区,东汉末年至魏晋南北朝是“州”,唐代为“道”,宋代为“路”,元、明、清为“省”。

自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单一的郡县制、中间经由汉武帝予以稳定,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郡县制一直是中国古代国家的基石。在今 天中国学界讨论的治理体系创新的议题中,郡县制仍然是可资解读的重要历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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