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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八章.汉朝60(151).汉武盛世(三)

芸汐传之穿越中国古代历史

②独尊儒术:汉武帝听取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创中国传统主流文化之正统,在中华传统文化舞台上独领风骚两千余年,受到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实际上汉武帝并非限制其他各家的发展,致使大力提倡儒家的发展儒法结合。例如夏侯始昌既研习儒家又通晓阴阳五行家;宰相公孙弘兼治儒法两家;主父偃以纵横家起家;耿直的汲黯、司马谈、司马迁以黄老学说起家。

③颁布推恩令: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汉武帝采用主父偃建议推行推恩令。允许诸侯王推“私恩”把王国土地户口的一部分分给子弟为列侯,由皇帝确定这些侯国的名号。于是使诸侯王多以分户邑封子孙,致使王国里不断分出若干由郡统辖的小侯,一时诸王的子孙都得以成为列侯。另一方面,对于一直渴望削弱地方诸侯势力的王朝中枢来说,收到“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的效用,中央政府不必刻意打击,各个诸侯国已经在实际上自行解体。

随后,发生淮南王刘安和衡山王刘赐谋反的事件。汉武帝利用此案,在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下令尽捕他们的宾客党羽,牵连致死的多达数万人。汉武帝又颁布“左官律”和“附益之法,规定王国职官为“左官”,宣示其等级低下,表明歧视之意,以此控制人才流向,压抑诸侯王属下官吏的地位,严惩服务于诸侯王的犯罪官吏。并且严格限制士人和诸侯交游,又严禁朝臣外附诸侯王,限制诸侯王结党营私。

此后,诸侯只能衣食租税,不得参与政事。此后,诸侯王宗族中支脉疏远的人,逐渐与一般人民没有任何区别。

元鼎五年(前112年),汉武帝又藉口列侯所献宗庙祭祀用的酎金分量和成色不足,夺爵一百零六人。其他列侯因为其他原因而陆续失去爵位的,也不在少数。

2.建立年号:汉武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使用年号的皇帝,前113年以当年为元鼎四年,并追改以前为建元,元光,元朔,元狩,每一年号六年。

3.太初改历:太初元年(前104)改太初历,以正月为岁首,色上黄。春节始于太初改历,汉武帝改正朔。

4.监察制度:为了强化对百官的监察,汉武帝增设了司隶校尉和十三部(州)刺史。司隶校尉主要监察京畿地区,甚至皇太子、三公也在其监察的范围之内。刺史则“以六条问事”,除了一条是监察地方豪强之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郡国一级高级地方官的不法行为。汉武帝时期的吏治较为清明,与多层次强化对官僚队伍的监察、监督制度密切相关。

5.察举制度:汉武帝也非常注重人才的开发,他确立了察举制度,是中国有系统选拔人才制度之滥觞,对后世影响很大。

他还特意从身分低微的士人中破格选用人才,担任参与国家政治中枢主要决策的侍中、常侍、给事中等职,让他们出入宫禁,随侍左右,顾问应对,参议要政。这些成为近臣的官员,身分相当于帝的宾客和幕僚。

皇帝亲自任和直接指挥的高级将顉,也往往参议机要。大司马大将军卫青、大司马骠将军霍去病,权势都超过丞相,又兼以“侍中”之职,具有了参与宫廷重要决策的特殊地位。于是,和属于丞相、御史大夫和九卿所构成的官僚机构“外朝”相对应的“中朝”得以形成。

《汉书.公孙弘卜式儿宽传》最后的赞语中写道,武帝时代是两汉时期中在识人用人方面最值得肯定的历史时期:“汉之得人,于兹为盛。”

当时的“儒雅”之士如公孙弘、董仲舒、儿宽。“笃行”之士如石建、石庆。“质直”之士如汲黯、卜式。“推贤”之士如韩安国、郑当时。“定令”时士如赵禹、张汤。“文章”之士如司马迁、司马相如。“滑稽”之士如东方朔、枚皋。“应对”之士如严助、朱买臣。“历数”之士如唐都、洛下闳。“协律”之士如李延年。“运筹”之士如桑弘羊。“奉使”之士如张骞、蘇武。“将率”之士如卫青、霍去病。“受遗”之士如霍光、金日磾等,都在历史上留有盛名。

而其他族繁不及备载的,如“飞将军”李广等其他人才,更加体现出汉武帝时代是个人才辈出的时代。

班固总结说:“是以兴造功业,制度遗文,后世莫及。”他认为汉武帝时代的“功业”“制度”之所以具有突出的历史地位,正是由于汉武帝身边聚集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人才。

4.儒表法里:尽管汉武帝亲近儒者,推崇儒学,不过实际上武帝对儒家是尊而不用,汉武时代的政治精神,外表像是文德并茂,实质却是刻薄严厉的。汉武盛世的丞相,只是摆设,实权却是在御史大夫身上。

当时御史大夫的人选,如赵禹、张汤、杜周、桑弘羊等人皆是法家代表人物,为了讨伐匈奴,必须使国力高度集中,他们便遵行这种政治原则来办事。他们最重要的任务为:一、严密防止国内发生叛乱。二、尽量开发利源

为了达到国内的彻底控制,武帝首先改订法律。元光五年,他命张汤、赵禹共订律令、造成西汉的法律恢复到秦代的严酷。例如其中的“见知法”,里面规定如果看到别人犯法而不检举者,便与犯者同罪。这样一来,官吏治法都以严酷为主,因此产生不少酷吏,如义纵、王温舒等人,造成不少人民与高官因罪被杀,这种现象,在汉武帝晚年时最为严重。

至于开发利源方面,以鬻卖官爵为其中重要的一项。这项办法始于元朔六年,由政府设“武功爵”十一级,这对吏治产生莫大的损害。此外最重要的是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包括国营贸易事业的经营、新税的徵收,新货币的发行以及盐、铁、酒的专利等。这些政策推行,大大增加政府的收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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